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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党建

面对群体性事件我们应作何种反思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11-04-01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各种议论多从政府管治、危机应对角度发论,这些固然必要,但我们还有必要从更多的角度检视,尤其是从思维理念层面做出反思。如果没有思维层面的深刻转变,即便我们的危机处理技术非常完善,有些问题恐怕也难以真正得到解决。
    反思之一:理性认识转型时期的社会冲突    
    群体性事件大多具有冲突性,化解冲突维护和谐成为社会转型时期地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但为什么有的地方本意是想化解冲突,结果却是事态闹得更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对社会和谐与冲突的问题认识有误。
    多元社会中存在社会冲突是正常现象,和谐不等于无冲突,而在于冲突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解决。中国社会正处在深刻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多元分化是客观趋势,因利益矛盾而引发冲突乃是正常现象,何况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政治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利益分化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混杂,必然使我们处在矛盾冲突的多发时期。再具体地看,有的冲突是新情况与旧政策之间的矛盾,有的冲突是多年积弊一朝“井喷”,有的冲突是历史遗留问题久拖难决,等等。这些问题不可能仅靠一地一任干部短期内在有限职权范围内有效解决,最根本的还在于调整政策、深化改革、推进民主、完善法治。当然这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地方基层干部细致入微地作好沟通协商工作,矛盾可能暂时缓和,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消解。因此,出现以群体性事件为表现的社会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我们需要理性认识、细致分析、区别对待。
    但是,有些地方的领导缺乏客观、历史、辩证的认识,把冲突看成不正常现象,以是否有群体性事件和群众上访来衡量评价下级的工作政绩。这就使下级背负着巨大的政治压力,视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人员如“大敌”。在这种压力驱使下,当宣传说服加连哄带唬解决不了问题时,一些干部凭借权力的强制性压服群众,从而又把政治压力传递给社会,结果是激化矛盾,恶化事态。
    为什么把冲突看做不正常,使促进和谐、化解矛盾变成了巨大的政治压力?深究起来,认识误区的背后是战争年代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思维定势在起作用。
    由于惯性思维的作用,从斗争就是对抗性矛盾的惯性思维出发,有的干部把社会冲突当作“不便挑明”的阶级斗争。处在执政的地位用斗争思维看问题,有的干部把参与冲突的群众看做是斗争的对象,把群体事件的发生看成是有预谋的政治策划。正是这种思维不自觉地置党和政府于群众的对立面,用专政手段对待群众和上访人员,实际上在使一地政权的性质发生变化。
    反思之二:摈弃把人当符号、见事不见人的思维    
    长期以来我们的人文关怀意识较弱,对“人”缺乏个体的、价值理性意义上的理解与尊重,因而把工作仅看作是“干事情”,“为人”的意义反而模糊了。所以一开始在一些干部眼里,个别群众的困苦不是个“事情”,在工作中自然排不上号,甚至对提出求助的群众厌烦呵斥。而当问题发酵到引发社会反响,“闹”大“出事”了,危及到“维护稳定”的政治要求时,他们才仓促应对。抱着只见“事”而不见“人”的思维,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有的干部只考虑“政治要求”而不顾及人的权益。他们面对事件最简单的做法就是直接用权力强制平息事态。以强力压制群众尽管一时可能控制局面,但群众的怨愤却长时间难以化解,一旦遇事必然激起更大的反弹,直至暴力冲突,官民对峙。瓮安事件几乎就是这种长期积怨一朝爆发的典型例子。“动不动的就派警察下去,把人都得罪光了”,瓮安县公安局长的话不该只是他个人的反思,我们执政党的党员领导干部恐怕都应该从中得到教训。
    真正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首先是转变思维。即把概念、符号的“人”还原到现实生活中“有血有肉的”人,把整体意义上的“人”转换为具体的个人——“公民”,明确公民权利不可侵犯,面对问题必须首先考虑尊重、保护、实现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这是执政党一切活动应有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每个党员干部做好工作的最终落脚点。有了这种转换,党员干部在处理事件时,才会更多地从人的角度、以常人之性常人之情设身处地去感受群众之苦、去倾听群众之求、去为群众着想,才能重视群众的每一个具体困难,真正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
    反思之三:清除封建思想的残余影响    
    中国是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历史的国家,传统的专制政治文化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执政党内都还有着较深的影响。例如,如何解读“执政”、“为民”?我们一些干部嘴里讲“为民”,实际意识是“管民”,对群众摆官架子耍官腔,拿权力来抖官的威风,甚至不自觉地用强权意志侵犯群众的公民权利,而当群众表示不满或不服从时,一些干部就将群众称为“刁民”。更甚的,再与残存的阶级斗争思维相混合,一发生群体事件就说成是“黑恶”势力有预谋的政治策划,用这种说法来主导公众舆论,掩盖矛盾症结、推卸工作责任、为动用强制手段做正当性辩护,而人民群众作为公民所应有的权利、所应当保护实现的利益,都被抛之一边。至此,在这些干部身上“执政为民”也就只是一个漂亮的政治招牌了。
    要真正赋予执政以“为民”的内涵,就必须大力清除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邓小平早在1980年8月18日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当前和今后,无论是社会转型时期执政党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还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都需要明确地提出继续清除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这一重大历史课题。特别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多发,完成这一课题显得分外紧迫,我们没有理由继续拖延,而必须以自我革新的巨大勇气深化改革,促进执政党的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快步发展。
    反思之四:利益相关才能血肉相连    
    从群体事件的引起、发酵到酿成冲突的全过程看,一些地方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紧张对峙令人震惊。为什么这些地方的干群关系如此隔膜乃至紧张?为什么党群关系从血肉相连变成了油水分离乃至水火不容?一句话:利益机制决定党群关系,血肉相连首先要利害相关。
    目前的干部利益机制恰恰相反。尽管看起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已有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干部的制度规定程序严密、要求严格,但由于缺乏实质性的群众参与、群众选择、群众监督,至今决定干部“升迁去留”的关键仍然在上级而不在群众和党员。
    在这样的机制作用下,一些干部分享着执政的红利而不替党分忧。他们既不对党负责——因为执政党的生死存亡有党的领导人承担压力责任;也不对党员和群众负责——因为党员和群众不能决定他们的命运;他们只是对自己的乌纱帽负责,只关心自己的前程。他们关注官场动向,愿意花力气摆平官场,而对群众感情冷淡,不关心群众的利益要求,甚至与群众的感受是冰火两重天,截然不同。
    由此看来,干部机制到了非真改革不可的时候了。建立干部与群众利害相关的机制,使干部的利益前途受制于社会公众,才能恢复血肉相连的党群关系。
    深化干部制度改革,首先是厘清授权关系,真正改变那种表面上民主实质上仍是“官选官”的干部用人机制。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上,都使党员和群众有实质性的参与,加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评价、选择任用、监督管理中的权重影响,通过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机制,把干部的前途命运交给党员和群众。唯如此,才能形成一支真正向人民负责为党分忧的公仆队伍,才能使科学发展观从嘴上、纸上落实到群众利益上。才能重新构建起血肉相连的党群关系。
    反思之五:转变功能才能引导群众    
    化解矛盾,需要党的基层组织努力做好沟通、协商工作。然而在一些群体事件中,或者出现群众与基层党员干部的严重对立情绪,或者是一些基层党员干部挟裹在群体事件之中,而很难发挥基层党组织引导群众的作用。何以导致这样的现象?这本身值得我们深省。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处在深刻变化的过程中,这要求执政党充分发挥政党组织的基本功能,真实表达和有效整合群众利益要求,以此来协调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基层党组织在发生群体事件时之所以难以去影响群众、引导群众,问题不完全出在基层党组织身上。这要求我们很好地反思执政与领导的联系与区别,正确区分政党功能与国家功能的不同,摆正党在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正确位置,将基层党组织从作为控制基层社会的工具真正转变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使基层党组织通过服务群众来更好地理解群众、沟通群众。只有这样,才能把基层党员干部从目前的两面受压、两头为难、应付两边的“双面胶”窘境中解脱出来,才能在群体事件出现时,使基层党员干部能以平时服务群众所积累起来的威望获得对群众的影响力、引导力,有效地化解矛盾、平息冲突。
    总之,笔者以为群体事件反映出来的一些地方领导工作中的思维误区、功能弱化、机制缺陷,应该引起足够的警醒。从诸如此类的事件中深刻反思、汲取教训,才能使我们更好地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以人为本”,有效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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