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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以人为本,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11-04-06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反腐倡廉建设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就要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切实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腐败是权力的异化,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腐败,严惩腐败分子。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将其作为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路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总体满意。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正值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一些领域、行业成为腐败现象的易发区、高发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仍然突出,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自觉将反腐倡廉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融入党和国家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之中,融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一方面,要坚决惩治腐败。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严肃查办党员干部以权谋私的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案件,商业贿赂案件,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一查到底,依法严惩。按照《党章》关于纪委承担反腐败组织协调的要求,建立执纪执法机关之间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疑难会商、力量互助、手段互补工作机制,形成惩治腐败的合力。另一方面,要有效预防腐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加强党的性质和宗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加强党纪国法教育,教育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岗位廉政教育,把廉政要求融入岗位工作中,切实发挥教育的预防作用。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和惩治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机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深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结合起来,防止权力滥用。
    每一个党员干部,既有《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监督权等公民权利,又有《党章》规定的知情权、检举权、申辩权等党员权利。反腐倡廉建设的对象是人,涉及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稍有不慎,便会损害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查实问题、惩处腐败是成绩,澄清问题、保护干部也是成绩,既坚决反对腐败、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又依纪依法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在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三个环节。
    正确把握信访举报。信访举报是群众表达意愿、参与监督的重要方式。由于群众对违纪违法的认知差异和掌握客观事实的程度不同,难免影响信访举报的真实、准确及可靠性。处理群众的信访举报,不能搞有错推定,要认真加以甄别,还原事实真相,依纪依法处理。对经不起逻辑推敲、明显反映不实的,或者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甚至可能是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直接采取存结的方式处理。对反映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轻微违纪违法的问题,更多地信任党员干部,采取信访说明书、信访谈话、警示函等方式处理,只要被举报人能够说清楚问题的,就予以了结。对查无实据的信访件,或者经核查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件,及时向被举报人及其党组织反馈核查结果,解除其后顾之忧。
    正确把握案件调查。案件调查是查明事实真相的唯一途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证据的收集,既要收集被调查人违纪违法的证据,又要收集被调查人没有违纪违法的证据,形成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据材料。从严掌握“两规”、“两指”措施,严格使用条件,严格审批程序,用得安全、用得文明。注重人性化办案,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坚决防止逼供、诱供、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正确把握定性处理。定性处理是正确、妥当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关键,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综合分析违纪违法人员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后果、态度及一贯表现,定性上不压低、不拔高,打击面不缩小、不扩大,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作出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处理。对严重违纪的,坚决予以惩处;对一般违纪的,立足教育和挽救;对轻微违纪或者涉案不深的,尽量予以解脱。
    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正确处理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的关系,关键是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当前,在工作实践中需要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把申辩等同于对抗组织,搞有罪推定,造成冤假错案。二是在保护党员干部的过程中,不讲原则,放弃职责,对违纪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放松纪律约束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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