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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群众监督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08

    近年来,党中央建立起了以群众监督为代表的一整套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所描述的的那样 :“ 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斗争 成效明显。 ”
    但是当今和今后一个时期, 注重预防腐败,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斗争,仍然是我们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的工程。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要学会运用多种方式、方法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笔者多年来一直关注思考如
何提高群众监督的效能问题,现就一些想法探讨如下:
    一、应尽快出台一部操作性强的“人民 监督法”, 建立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民主监督权力不受侵犯的法律机构。
    我国是人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领导干部的权利来自于人民,人民群众也就自然对领导干部的权力有监督权, 这是我国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明确赋予和规定的,那么为什么还要制定“人民监督法”呢?
    因为赋予监督权与行使监督权并非一回事,前者向后者转化是有条件的,那就是监督权必须得到落实、维护、保障。 那么如何落实、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呢? 从客观上讲就是要运用法制的力量,保护监督者无后故之忧。 近年来所查处的案件, 其线索主要来自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上访。 问题在于是否揭发在于群众,而是否受理和处理却在组织。 对此,群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要让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到反腐败的斗争中来,特别是不能因为举报领导干部的错误言行, 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是打击报复。 就必须以法规的行使明确人民群众履行监督的权力、义务和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反映问题的民主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自从六届全国人大以来,人民代表一直呼吁制定专门的“人民监督法”,历经 24 年的酝酿,数十次的实践、探索、总结,人民监督法这部在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至今仍然没有出台,颇为让人遗憾。
    二、把党委、政府、检察的监督机构与人大、政协机关机构合并,建立一个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的监管委员会。
    监督工作的一个特点是:监督只有在没有外界因素的干扰下,才可秉公执法,实事求是的反映事实。 如果没有足够的独立性,监督就意义不大了。 笔者认为,要想真正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取得较好的效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建议在借鉴国外廉政建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具有我国特色的做法,即把党委、政府、检察的监督机构与人大、政协机关机构合并,建立人民监督委员会, 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并赋予她充分的协调权威, 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而中央人民监督委员会也是最高监督机关。 中央人民监督委员会可以领导全国的群众监督工作,这样,就把各种分散的群众监督(包括人 大监督 、政协 监督 、民主 党派监 督 、社 团 监 督等)连成一个整体,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群众监督体系。
    1、 人民监督委员会具有相对独立性。 就是说,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无论在组织之间,还是个人之间,其地位是平等的,而绝不能使监督者置于被监督者的支配和控制之下。
    2、监督,不论何种形式,都是以一定权力 为基础的,或以一定的权力为后盾的。 因此,各级人民监督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只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就有了人民赋予的一切权力。
    3、 各级人民监督委员会设立若干区域监督官,区域监督官由监督委员会派遣,以村、街道为单位, 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人民监督员,选举产生人民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内,负责协调人民监督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人民群众监督工作中提出的问题。
    三、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政务公开制度,扩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众所周之,我国早在上世纪 80 年代后期,一些地方和部门就开展了“两公开一监督”工作,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加强群众监督。 党的十四大以后,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提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施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实际上已明确提出了我国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但是,随着政务公开的深入,我们认为 仅仅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已经不能对权力形成有效监督 ,因此 ,把简单 的事后结果 公 开 ,扩 展 为 事前、事中、事后的公开,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监督。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为主要特征的公开,仅仅是政务公开的初级阶段,属于浅层次的公开。 要使政务公开的层次推进,就必须从容易产生决策失误, 造成以权谋私的权力运用的关键环节入手,做到无论权力运作到哪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就建立到哪里。
    总之,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 因此我国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要以“人民满意”为最高衡量标准,并以此来指导我们的实践,规范我们的行为。 只有我们的工作让人民满意了,政务公开制度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 认同和参与。
    四、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制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权。
    我国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力。 ”可见,对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是宪法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民主权利。
    但是诸如前一段时间被报纸炒的沸沸扬扬的阜阳举报人惨死狱中等一些现实案件说明,人民群众在行使这一权力的时候,会遇到很多的阻力和困难。 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保护检举、控告人权益的制度,对于群众的举报、控告问题的处理还没有程序化、规范化。
    现在国际上有一种流行的反腐理论认为:没有社会大众的介入与参与,反腐斗争是不会取得胜利的。 因此必须在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保密制度;从严从速查处打击报复举报、控告人的行为;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奖励机制等有效的对策和措施上下大力气,以保护举报,控告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五、进一步加强和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力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质询权。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具 有立法权 、重 大事项决 定权 、监 督 权 、任 免权。 其中,立法权和监督权是我国人大的两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力。 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它把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但是从目前我国人大监督工作的现状来看,虽然工作有所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反腐斗争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工作的进展离人们的希望尚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不少问题,还很不尽人意。 造成人大监督难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是腐败现象的滋生、 蔓延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人大作为国家最高监督机关, 在反腐败斗争中,特
备是在实施廉政监督方面负着重要的责任,要使人大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在于不断改革和创新。
    1、必须努力创造人大代表的监督条件。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员,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他们不仅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因此,我们各级党和政府都要努力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创造良好的条件,这是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的条件。
    2、 必须大力增强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 人大代表,顾名思义是要代表人民的利益。 维护宪法和法律,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为选民和选举单位服务, 只是人大代表神圣的职责。 但是由于认识问题和执行职责能力的差异,使人大监督质量不高。 以此,必须着力提高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监督意思和监督能力。
    3、 必须积极拓宽人大代表的监督方式和监督渠道。 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要遵循三个原则。 第一是依法监督,就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第二是集体行使职权,就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第三是不包办代替政府、法院、检察院来行使职权,而是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更好的依法行使职权。 只有在遵照以上原则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和拓宽人大代表实施廉政监督的新方式和渠道,才能使监督更加有效。
    六、进一步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批评权。
    社会舆论监督的主渠道是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就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尽管不像行政、司法监督那样
具有法规的强制性和行政的约束性,但其手段的现代化,形式的公开化,传播的快速化,使其在反腐败的斗争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和功能。
    马克思曾经说过 : 舆论监督是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 在舆论的监督下,被监督者的一举一动都处在众目睽睽、众口评说的汪洋大海之中,难怪有些领导干部“不怕记过不怕降,就怕新闻大曝光”呢。 有些问题通过新闻舆论
在人民群众面前和社会曝光后,可以唤起人们内心良知的觉醒,产生道义的力量,可以引发法律、纪律监督,产生有效地政治监督力量。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是我国改革开放 30 年来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条成功经验。 但由于有的部门和个别领导干部错误的把舆论监督和安定团结的方针对立起来,以至于我们日常看到的新闻舆论总是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少;监督一般性问题多,监督领导干部中出现的问题少;监督的层次低,力度明显不够。 为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威力,把新闻舆论的监督纳入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系之中, 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参与反腐败斗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批评权。
    七、 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效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制约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以权力制约为基础,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结构精巧的监督体系。 这一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国家机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组成。 政党监督是我国权力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学术届对我国民主党派监督的研究鲜有涉及,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较少。 在此拟就对怎样
增强我国民主党派监督效能的对策谈点自己看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在这一制度构架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 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其中相互监督指明监督具有双向性,既包括共产党监督各民主党派,也包括各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这是我国党际关系的核心内容。 但是,出于中国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处于执政地位,这一特殊地位增大了共产党的政治责任感也增大了犯错误的几率,而且一旦共产党犯错误必将影响全局,所以中国共产党和民主
党派的相互监督更多的是指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 增强我国民主党派监督效能离不开双方共同努力,但中国共产党应该占主导地位。
    1、采取此时有效措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营造有利于政党监督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背景。 考虑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党际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作用,建议以扩大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为突破口,通
过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推动政党监督。
    2、提高政党监督的地位和权能,完善政党监督运行机制。 可以考虑在人民政协中增设专门的监督机构,在基层政协中设立监察小组,在其他各级政协中增设专门的监察委员会。
    3、 加强政党监督法制建设。 在监督法律方面,国家立法机关急需制定一部《监督法》,为包括民主党派监督在内的各监督主体和形式的民主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4、加大政党监督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民主党派监督的认识,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提高民主党派监督能力。
    群众监督是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基石。 她对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廉政勤政,起着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提高人民群众政治素质和参政意
识,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等方面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是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今天, 群众监督对于加强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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