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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探索

高等教育国际化与教育市场的发展
来源:《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发布时间:2009-07-17

    21世纪初,对于发展和开放中的中国来说,最值得关注的外部背景和挑战就是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一系列变革。各个民族国家的经济结构、金融贸易体系、教育文化活动的内容和方式都超越了原有的疆界,这种超越深深地触及到社会、政治、文化、安全、环境等各个领域,使得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并履行在教育方面的承诺,对高等教育的市场化进程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机遇。开放教育市场可以吸纳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先进办学模式和管理经验,增加教育供给,刺激教育消费,推进教育结构调整,提高教育国际化程度等等。但也应看到,全球范围内教育的广泛开放和联系,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例如,发展中国家由于在资本、技术、信息等方面所处的劣势,一旦开放教育市场,将面临被境外力量抢占相当市场份额的局面。多年以来,中国生源和高端人才的外流及与此相应的教育经济利益的流失一直大于同期引进。加入世贸后,外国教育以贸易服务方式进入中国,跨国公司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合作办学可以获得多数拥有权,对中国政府的教育领导权构成潜在的影响。同时,发达国家市场化的办学体制也对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造成直接的冲击。教育开放带来的多元思想观念、多元价值观念和多元精神文化产品,使我们在吸收外国文明成果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价值观取向和民族文化传统的挑战。这些情况意味着中国培育有自己特色的高等教育市场还面临着许多困难。

    一、中国高等教育市场发展需要解决的自身问题

    教育国际化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维度。将带来我国教育的多方面变化。就高等教育而言,我国在努力维护教育主权的前提下,必须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所作出的承诺,即许可外方为我国提供教育服务。可以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的高等教育将逐渐进入一个开放的全球市场和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意味着非歧视下的公平竞争,尽管这种“公平”会受到政治和经济实力的深刻影响。

    (一)认真审视高等教育的市场属性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高等教育作为一种事业。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教育能否成为一种,产业并进行产业运作才开始进行尝试。许多发达国家则早已把教育看成一种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并且用一种教育的非市场提供与有限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手段去实现本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而这一趋势适应了经济市场化的发展。把教育和市场结合起来,把教育服务和国际贸易结合起来,有悖于传统的教育观念,但却又是教育开放所无法回避的核心观念问题。应该说,教育的事业性和产业性不是教育的固定属性,而应视为是对教育活动在某一历史阶段运行特征的一种规定。高等教育要不要作为产业来运行,要不要融入市场来运作,应该从这种选择性教育所面临的矛盾出发,考察该市场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事实上,在市场的背景下,资本的寻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是有可能成为非对抗性的,如果加以正确的引导,就可以实现利用资本的寻利性为手段,来实现教育的公益性这一目的。近年来,发达国家一方面其国内高等教育作为产业运行并通过市场调节的比重不断加大;另一方面又将教育与国际贸易结合起来,使其加入国际通行的服务性贸易范畴。实现教育开放,就不能不面对这样的现实,从过去固守的高等教育事业属性观念向其产业性和市场属性观念转变,紧急应对世界范围内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发展趋势。

    (二)管理越位与主体缺位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教育市场的发展与其他领域的市场化进程相比,进展相对缓慢。这与实际工作中管理观念的转化相对滞后有密切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全部依靠政府办学,排斥市场机制作用的思维模式,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着影响。

    对于教育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来说,“全能政府”的影子,无所不在、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权力运行方式,直接造成了管理越位。沿用行政审批方式直接管理教育,不仅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产生冲突,而且会由于管理部门的判断和决策出现偏差而导致压抑教育主体参与市场运行的积极性的后果,同时还可能由于管理人员执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限制而出现对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损害。

    对于学校和办学机构来说,仍在相当程度上依靠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进行教育资源的整合和配置。这使得学校和办学机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难以确立。在外部。学校不具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无法形成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去投入市场运行;在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缺乏竞争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制约了办学效率和效益的提高。这样的办学主体与自主参与国际教育市场竞争的要求有着明显的差距。

    (三)立法相对滞后

    与工业、农业、金融、信息等行业汇入全球大市场所做的前期准备相比,我国教育对全球化的准备稍显不足。经济领域由于进入市场早,开放程度较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的惯例实现了“对接”,即利用通行的原则来开拓市场并保护自己。而在教育方面,围绕中国政府关于教育的承诺,立法明显滞后。一是原有的一些规章已不能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有的违背世贸组织的规则,有的则与我国的承诺相抵触,不能依照世贸的透明度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接受当事方的司法审查。二是执法落后于立法的情况仍比较严重,缺乏有力的制约监督机制,造成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内部文件的权威大于部门法规政策,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大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实现中国高等教育市场化的对策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化进程还处于起步阶段,教育市场国际化也只是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尝试,在实力上和运作机制上还处于劣势。但是,要尽快地融入全球化的潮流,我国就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高等教育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教育全球化的趋势决定了中国的教育不可能长期地游离于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循环之外。中国教育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不可能指望发达国家鼎力相助,只能靠实施科学的对策求得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游戏规则”,加快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市场化。

    (一)培育自主竞争的市场主体,重塑教育市场的微观基础

    学校若要(这里主要指高等学校及相应的办学机构)成为教育市场的主体,关键是其能够自主地参与教育市场的竞争。首先,要确立高等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学校要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整套组织、制度和运行系统,强化自担风险的意识,从体制和机制上形成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局面。其次,要实现教育主体的多元化。根据我国承诺,主要采用市场运作方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民办教育、职业培训等教育机构将得到较快发展。教育部门要尽快改变对公办、民办等各类学校的差别对待,实现不同办学主体的公平竞争。通过竞争,使教育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从而促进教育市场化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再次,要建立完善的中介体系。在按照市场经营的要求建立起来的政府、市场、社会和学校的新型关系中,社会参与是沟通和连接政府、市场和学校的纽带和桥梁,社会中介机构则是实现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它可以承担政府职能转变后的部分职能,成为学校参与市场运作的中介。教育中介机构也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可以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委托,但必须能够独立地行使职能。政府则通过对其资质的认定来加以宏观控制。

    教育市场微观基础的建立,是国内教育市场形成和完善的必要前提。而国内教育市场的发育程度,又直接影响到中国教育在国际竞争中开拓自己的市场、抢占相应的份额。国际教育资源进入中国教育市场,短时期内难以另起炉灶,往往会采取与国内有实力的学校和办学机构合作的方式。这对我们是机遇,但也要求国内学校的办学机制能够尽快向市场化的要求转变,也要求我国教育市场的体系能够与国际实现接轨。

    (二)建立和完善与全球化相适应的教育法规体系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中国国内的教育法规应该与世贸组织中的服务贸易规则相一致。建立和完善与全球化相适应的教育法规体系,不仅是中国承担的义务,也是我们利用国际通行的规则来发展中国教育市场的需要。当前,一是在清理、修改和废止与世贸规则和政府承诺不相符合的教育法规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教育法规体系。目前亟需尽快出台教育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如制定、修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国专家管理条例》、《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鼓励社会资金和资源流向教育产业,增加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二是制定有利于教育市场发展与规范的“游戏规则”,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如从法律上打破教育行政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切实保证地方政策与国家法规相一致,以创造教育市场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推进全国统一、自由而有序的教育市场的形成。三是严格依法行政,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做到公开、透明。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教育市场化的一个基本方法。决策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听证制度、信息查询、咨询和公开发布制度等,都有助于增强我国教育法规的透明度。

    (三)规范教育市场,完善市场监管

    要兑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教育作出的承诺,就必须逐步开放我国的教育市场,使我国在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同时,主动地加入国际大市场在生源、师资、办学、人才、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的竞争中去。这就需要建立起规范的市场和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首先,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管理模式。要实现从直接的行政管理向间接的宏观管理转变,从教育的直接参与者向教育市场的秩序维护者转变,从对教育的全能管理行为向有限权力行为、责任行为和服务行为转变,对内切实担负起维护教育市场发展的秩序,为国内外的企业、团体和个人投资中国教育创造统一、公正和法制化的自由市场环境;对外维护国内不同投资主体在国际教育市场中的权益,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教育市场中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提高中国教育的国际化程度。其次,用国际化标准来引导教育活动。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教育标准的国际化,这是经济全球化人才需求所决定的。要依据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按照“三个面向”的要求,制定全球化环境下的各类教育标准,如学校设置标准、学校运行标准、学科评价标准、人才质量标准等,由教育行政管理组织和中介机构通过检查、督导、评估、发布信息等方式,依照教育标准对各种办学单位的行为加以引导。实施教育的国际化标准,是为了实现国际教育国内化和国内教育国际化,使我国在教育资源的引进和输出过程中,改进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造就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校,培养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再次,正确发挥政府对教育市场的监管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在减少行政审批和行政干预的同时,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执行教育方针、依法治教、提出教育规划和标准、规范教育市场、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检查、监督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对教育市场进行监管的目的是,既维护我国的教育主权,又依法鼓励教育市场的公平竞争。向世贸成员国开放文化教育市场,对我国高等教育坚持自己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实现特定的培养目标,形成了严峻的挑战,也使得在人员和信息广泛流动的前提下,教育的本土化和“西化”的尖锐矛盾成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这也是政府对教育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内容。高等教育市场的开放还必然引起教育资源的激烈竞争。国内东西部的差距和国际间经济实力的不对称,使得教育市场在较长时期内将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消除这种不平衡,需要政府来引导和推进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实现国内教育市场的充分竞争,同时又要避免在国际市场上,由于国内主体间非理性的恶性竞争而导致对国家整体利益的损害。政府监管应该遵循的原则是,以我为主,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因势利导。要利用加入世贸带给我国的全面的、多边的和有国际法律约束的教育市场开放,来学习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引进新的教育资源,培育国内教育市场,加入国际教育市场,同时抵御开放市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总之,高等教育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我们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选择。只要我们顺应潮流,主动迎接挑战,科学地探寻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教育运行机制,中国的高等教育就会在这一历史性发展机遇中走向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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