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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改革,与反腐败密切相关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3-11-14

  深化改革和推进反腐败均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议题。三中全会所要议决的改革是整体的全方位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社会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无论是哪一种改革,都与反腐败密切相关,都是反腐败的必须举措,而且是从源头上反腐、治本的必须举措。

  就经济体制、机制、制度而言,旧的经济体制、机制、制度赋予政府干预市场以广泛的权力,政府通过大量的审批、许可、征收、收费、处罚、强制等控制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这不仅窒息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力,而且给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提供了广泛的寻租、腐败的机会。因此,不下大力气改革旧的经济体制、机制、制度,不仅我国的经济不可能持续稳定发展,而且政府官员的腐败势头不可能得到根本扼制。

  就社会体制、机制、制度而言,旧的社会体制、机制、制度限制了社会组织、团体和各种NGO、NPO的生长、发育、发展,使政府包揽大量本应通过社会自律解决的事务、事项。这不仅窒息了社会发展的活力,而且使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失去了强大的社会监督,为其腐败提供了便利。因此,要从根本上推进反腐败,必须改革旧的社会体制、机制、制度,下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社会组织、团体和NGO、NPO,以为政府“瘦身”,转变职能和向社会转移公权力提供条件,同时为国家必要的公权力行使和运作提供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就政治体制、机制、制度而言,旧的政治体制、机制、制度导致权力过于集中,法治不彰,人治盛行,“一把手”说了算,权力没有制度的约束,即使有制度,制度的笼子也关不住过分膨胀的权力,一些官员甚至明目张胆地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买官卖官。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必须推进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治,编制强有力的能真正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使各级党委和党的一把手能真正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依法行使权力。

  反腐必须综合治理,但也要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包括制度反腐、法治反腐、教育反腐、惩治反腐。重点突破的方向应该是制度,是法治,即通过改革,改进和完善制度,推进法治。

  所谓“制度反腐”,即是指通过推进经济、社会、政治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消除产生腐败的根源,营造保障廉政的环境,以达成腐败现象逐步减少,最终消除腐败的目标。所谓“法治反腐”,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与程序,为公权力执掌者创设公开、透明和防止其滥用的运作机制,以达成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逐步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标。

  “制度反腐”与“法治反腐”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但二者的内容和形式有一定的交叉:“制度反腐”的制度很多是由法律确立的;“法治反腐”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则大多是要通过相应的制度或在相应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实现的。

  教育反腐和惩治反腐在整个反腐机制中,无论是现在和将来,始终都有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教育可以陶冶公权力执掌者的情操,培植其内心的理想信念;惩治可以通过惩罚公职队伍中的腐败分子、腐败行为,威慑和警醒其他有腐败倾向或苗头的公权力执掌者避免滑向腐败,鞭策所有公权力执掌者对腐败经常保持戒心,抵御各种腐败的诱惑,增强对腐败的免疫力。但是由于社会环境和人性的复杂性,单纯依靠教育或惩治是不可能完全解决腐败问题,实现反腐败的目标和任务的。要比较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还必须同时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邓小平同志认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由于旧的体制、机制、制度对一些官员的思想的影响,由于一些官员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抛弃理想信念,过分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其世界观已经严重变形。对这些官员,单靠一时的培训、教育不可能使他们转而即时向善,单靠严刑峻法也不可能使他们因畏惧而即时“收手”。因此,我们必须更多地依靠营造“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制度环境去扼制腐败,并通过这种制度环境去逐步培育绝大多数官员“不想腐败”的世界观,通过这种制度环境与人的精神世界的互动去培育和陶冶官员的廉政情操。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通过推进经济、社会、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的整体的全方位的改革,有力地促进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从源头上和根本上扼制腐败在我国的蔓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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