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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不敢、不能和不易浪费的长效机制——法眼聚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3-12-18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战胜困难、赢得胜利的法宝。然而,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讲排场比铺张、竞相奢华的浪费现象屡见不鲜。此风不刹,必将严重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大局。

  作风问题的顽固性和隐蔽性提醒我们,根治作风顽疾,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建章立制,严格监督检查。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新时期倡节俭、反浪费的要求上升为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党内法规,为狠刹公款浪费之风,开出了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敢浪费、不能浪费和不易浪费的“药方”。

  设“雷区”防止乱踩:不敢浪费有红线

  现实中,一些浪费现象时有反复,一些铺张行为屡禁不止,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制度约束的疏漏。比如,一些人对公务接待超标不以为意:“不就是吃点喝点吗?有什么大不了的。”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惩戒措施执行缺位。这说明,从源头上狠刹公款浪费之风,不仅需要道德自律、动员号召,更需要刚性的制度约束、严厉的惩戒机制。

  对一部法规而言,衡量其惩戒机制是否严厉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包含的义务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的数量比例。根据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或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义务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其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主要为人们设定法律义务,人们必须遵守而不能放弃和拒绝。而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做或可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其主要是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使其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根据义务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的含义,一般来说,两者在法规条文中的数量比例越大,该法规的惩戒严厉程度越高,反之则越低。

  纵观《条例》全篇,其分为12章、65条,共有9317字。其中,命令性规则最多,共出现78个“应当”、1个“应予公开”;禁止性规则次之,共出现49个“不得”、4个“不予”;而授权性规则仅有4条。这意味着,《条例》以130多条义务性规则设置了一道道“红线”,对敢于浪费公款者,可谓处处是“雷区”,基本囊括了可能发生公款浪费的所有领域和环节。

  同时,《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即施行,体现了中央治理公款浪费这一不正之风的决心,不给任何企图享受“最后的晚餐”的人以空子。

  必须强调的是,“红线”之内的区域之所以被称为“雷区”,就在于违反规定所应承担责任的刚性。对敢于越过法纪红线、顶风违纪者如何处理,《条例》从党纪政纪处分、司法处理、经济处罚等方面,对相关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分别作出规定,给出了“必须问责”的答案。

  靠制度扎紧“篱笆”:不能浪费有防范

  公款浪费既是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也有可能涉及职务犯罪,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健全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敢浪费的惩戒机制的同时,还必须完善使其不能浪费的防范机制,从制度上遏制铺张浪费,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唯有落实到上至党规国法、下至各行业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上,反浪费才能成为可持续的行动,取得可持续的效果。而《条例》的出台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一项重要行动。

  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条例》全文有6处提及“制定”、23处提及“制度”、11处提及“机制”,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办公用房、公务接待及公务用车等容易滋生浪费奢靡的领域,都作出了全面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毫无疑问,《条例》的出台就是要形成利剑高悬不敢浪费、预算约束不能浪费、法规昭彰不易浪费的长效机制,用刚性制度斩断奢靡浪费之念,不仅让贪吃的官员敬畏“嘴舒服、法不容”的制度,还让一张张贪吃之嘴因为制度的存在被堵住。

  同时,对一些没有具体化的事项,《条例》也提出了“制定”的要求。例如,要求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关于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所有这些,都旨在实现制度全覆盖,扎紧不能浪费的“篱笆”。

  以监督促落实:不易浪费有保障

  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其就成了镜花水月。加大监督,对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零容忍,不折不扣地执行《条例》,是使公款浪费不易发生的重要保障。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条例》全文共有22处提到“监督”,不仅明确了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都要接受监督,还列举并阐释了民主生活会监督、办公厅(室)督查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十个方面的监督机制和任务,织就一张监督大网,让铺张浪费者如过街老鼠,无处遁形。同时,《条例》还在专项章节里,分别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组织、外专、审计等有关部门,提出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使监督更趋精细化。

  一项项关于监督的明确规定,为实现《条例》执行的刚性,防止制度疲软提供了有力保障,尤其是《条例》在总则中规定的“公开原则”。
  没有公开,监督就会大打折扣,在规范权力运行领域,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只有将公款使用情况告知民众,才能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才能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支出公款的行为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这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参与国家管理权利的基础,更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条例》特别强调“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不仅在总则中将公开明确为一项基本原则,还在具体章节中予以具体说明。比如,在关于“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中,《条例》1次提到“公开透明”,3次提到“公开招标”;在关于“公务用车”改革方面的规定中,明确提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等等。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为公款支出公开架起了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制定《条例》,就是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浪费等不合理现象。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条例》的贯彻执行,全党全社会必将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凝聚起亿万人民全面深化改革、为实现美好“中国梦”而奋进的坚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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