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机关干部网络学院

教育部直属机关干部网络学院

廉政建设

惩治和预防腐败需有效惩治行贿行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4-03-28

  行贿与受贿是相伴而生的一对恶瘤,有受贿方,就有行贿方。从某种意义上讲,行贿是受贿的直接根源。因此,在重拳惩治受贿行为的同时,也应将枪口对准此类腐败的始作俑者——行贿人。唯此,才能双管齐下,从根本上遏制贿赂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

  行贿者缘何在实践中“罪轻一等”

  行受贿行为相伴而生,在惩治方面虽不必须同等对待,但也不能厚此薄彼。然而,实践中,对两者的惩治却存在明显的“剪刀差”。一些腐败案件常常是只见受贿官员被严惩,不见行贿人员被法办,即便有行贿者被处罚,大多也是量刑畸轻。究其原因,有着主客观多种因素。

  一是立法上的宽宥。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款,前部分设定了行贿犯罪的量刑阶梯,最后一句话则为宽宥行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认识上的偏颇。在一些人眼中,在行贿与受贿的耦合关系中,行贿人常常处于“求人办事”的弱势地位,行贿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甚至是被迫或跟风行贿,因而容易受到伦理道德上的谅解。上述谅解加上立法明确的宽宥条款,便加剧了有关部门对行贿行为的选择性忽视,即使予以惩罚,也大多处置较轻。殊不知,行贿者并非全是天生的受害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贿人多是自愿的“寻租者”,是“加害人”,是不达目的不罢休、专叮“有裂缝之蛋”的“苍蝇”。

  三是侦破案件驱使。贿赂案件大多是证据“一对一”的案件,即涉案现金或物品在交付时大多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两人在场,直接证人只有行贿者一人,口供和直接证据“一对一”,这便为侦破案件增加了难度。办案机关为了取得有力证据,往往会给出交易筹码,给行贿人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行贿人只要主动交代行贿事实,一般会被免除刑事处罚。问题在于,这一旨在打击受贿行为的功利性安排,并没有经过实证得到证明;相反,现实中依行贿人“主动告发”而导致受贿人案发的情况少之又少。

  四是认定存在困难。《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如今,行贿手段花样翻新,无孔不入,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跨地区行贿、用公款行贿等新现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含糊不清,常常使行贿犯罪处于定性难、处罚难、责任落实难的困境。同时,何为“不正当利益”,也因为立法的模糊化而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在行贿日益讲求“艺术化”和“感情投资”的社会形势下,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越来越呆板化,以致形成司法惩治的许多漏洞,常常导致行贿者钻法律的空子,巧立名目变不正当利益为“正当”利益。

  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

  行贿行为需要打击,不仅在于其诱惑公权力走向堕落,更在于它扰乱了国家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损害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公平机会。因此,对行贿行为网开一面,不仅有失社会公平正义,而且难以达到防治受贿行为的良好效果。

  对此,国内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便曾说过:“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讲究的是人和人关系的直接性,任何间接关系都会造成人和人交往的障碍。因此,人们老想着把两个人的间接关系变成直接关系。通过‘送礼’,行贿者与受贿人的关系就变得直接,一根绳上的两个蚂蚱,谁也跑不掉。一旦形成这样的关系,就像一把剑随时可以刺穿两个人,两个人谁也不敢得罪谁。很多官员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堕落下去的。”同时,也有专家认为,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失之于宽,使行贿成为一项高赢利低风险的非法活动,使社会上一些人认同“行贿无罪”,导致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和约束机制发挥不足。

  与此同时,不论是中央纪委在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的“要完善并严格执行惩处行贿行为的相关规定”,还是去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的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都释放出有效惩治行贿行为的强烈信号。

  一是要客观分析行贿行为。行贿和受贿如同连体婴儿,又像一对“巴掌”,其中“一掌”常扮演主动者和发起人的角色。比如,在生人贿赂中,受贿者大多事先并不认识行贿者,不知道行贿者在哪里,而贿赂的非法性又使其不敢明目张胆地四处做广告来招揽“顾客”;而行贿者一般知晓其要贿赂的目标对象,容易主动发起攻势。正确处理行贿行为,离不开这种对行贿行为的理性分析。如果行贿者在发起贿赂方面起了主动甚或重大作用,就应该对其与受贿者同罪同罚。反之,如果行贿者属于“被迫行贿”,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予以宽大处理。

  二是着力做好制度顶层设计。用制度来监管行贿行为,使行贿者不敢在带电的“高压线”上铤而走险,降低行贿“出生率”,是防治行贿行为的治本之策。譬如:进一步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行贿犯罪和“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探索建立行贿者“黑名单库”,将因行贿获刑或已查实行贿人员的资料纳入网络“黑名单库”,并将之公之于众,以儆效尤;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机制,让具备同等条件的人们享有均等的竞争机会,遏制行贿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

  三是重拳惩治行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行贿既有被动无奈的,也有主动出击的。受贿官员常常感叹:行贿人常常是含着眼泪让他把钱收下,不收就对不起他们。行贿者之所以行贿,是因为他们有着自己的如意算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任建明教授用长期调查得出的数据证明: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也就是说,“行贿”的回报是投入的1000%。行贿成本对应的巨大收益,会较大程度地刺激、鼓励行贿者铤而走险,发动贿赂行为。在一个行贿行为不被严惩的社会里,人们势必会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因此,需要提高对行贿者的惩治力度特别是经济制裁力度,以降低其经济收益,增加阻吓。对行贿者的罚金数额应是行贿行为所能获得的利益,而不应是行贿数额。唯此,才能产生有效震慑。

  四是要营造行贿可耻的社会氛围。在贿赂行为中,受贿者的贪婪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因素,但没有行贿者的推波助澜,一些官员或许不会因此而落马。同时,受贿者必定是拥有一定权力资源或社会地位的少数人,而行贿者则多是普通的社会成员。如果行贿行为成为被默许、不被惩治或惩治力度不够的行为,众多的社会成员就可能卷入其中,腐败就可能在社会中广泛蔓延。一旦社会行贿横行,一切“向钱看”、“用钱买”,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必定是缺少资源的普通群众。在这样的社会中,不行贿便寸步难行。为此,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引导新闻媒体对行贿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通过公益广告、文学艺术等形式,剖析行贿行为的危害性,纠正行贿“罪轻一等”的错误认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行贿可耻、对行贿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部直属机关干部网络学院
主办单位:教育部人事司 协办单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技术支持: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0028400号
邮箱:jgwy@naea.edu.cn 电话:69248888-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