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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大公无私的必行与可行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4-04-17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立党为公”庄严地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始终要求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做到“大公无私”。前不久,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再次强调,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认真学习贯彻这个要求,对于改进党的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实现党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大公无私之说源远流长,大公无私的典型人物层出不穷。这是因为,人类的群体性决定了领袖人物为公的必然性。最初的人类,之所以要在众多人群中推举某人为“官”管理社会事务,完全是为了实现群体的共同利益。为公,是“官”的原始基因。进入私有制社会后,“官”的性质发生异化,许多官把“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奉为座右铭。统治者一心为私的结果是,公共事业受损,一个政权接着一个政权垮台。有鉴于此,古人很早就作出结论:“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以科学理论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人清醒地认识到,要下决心跳出历史周期率,避免“丧邦”的悲剧发生,把“兴邦”事业进行到底,就必须以公心执政,行大公而无私。在今天,执政党的党员和干部,应该进一步深刻理解坚持大公无私的历史必然性,切实把它铭刻在内心,落实在行动上。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也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怀疑“大公无私”的可行性,说:“在这个世界上,谁能没有私心呢?怎么可能做到‘大公无私’?”有人甚至断言,大公无私这个要求“超越时代”,是“左”的口号。这个说法,貌似有理,实则无理,歪曲了大公无私的本来含义,混淆了大公无私的适用范围。的确,受社会发展阶段决定,现实中哪一个人都会有私心、私情、私欲、私事。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唯物主义者。但是,承认人人有私,不等于对为官者不能提出“大公无私”的要求。其实,历来讲大公无私,都是把它严格限定在公共事务领域,从来没有把它引入到私人领域。人的私心、私情、私欲、私事,只能在私人领域内存在和运行,决不能运用权力把它引入到公共事务领域,影响公众利益和公平正义。公共领域要讲公,私人领域才讲私,不能把这两个不同领域的处事原则混为一谈,否则就不能正确理解和说明大公无私。

  在我国历史上,大公无私的最早著名事例出自祁黄羊。春秋时,晋平公有一次问大臣祁黄羊:“南阳无令,其谁可而为之?”祁黄羊对曰:“解狐可。”平公问:“解狐非子之仇也?”对曰:“君问可,非问臣之仇也。”平公曰:“善。”遂用之。国人称善焉。不久,平公又问祁黄羊曰:“国无尉(军事长官),其谁而为之?”对曰:“(我的儿子)午可。”平公曰:“善。”又遂用之。国人称善焉。孔子听说了这个“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的故事,十分称赞祁黄羊,说:“像祁黄羊这样的人,才够得上‘大公无私’啊!”

  在这个典型事例中,祁黄羊有没有私仇、私欲呢?当然有,但是他没有把私仇、私欲带到公共事务中来。在公共领域,祁黄羊坚持了大公无私的处事原则,赢得了成功。这说明,在公共领域讲大公无私,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可行的。时至今日,2000多年过去了,人类的科学文化有了巨大发展,人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有了新的飞跃。难道还能说祁黄羊那种大公无私是“超越时代”的、“左”的做法吗?祁黄羊能够做到,今天的领导干部还有什么理由做不到呢?

  以大公无私的心态处理公众事务,既是人民对干部的要求,又是干部具有远见和智慧的表现。《吕氏春秋》说:“私事使目盲,私听使耳聋,私虑使心狂。”如果一个从事公共管理的人从私心出发、以谋私为目的,就得不到真知灼见,而且还会使自己落入非常愚蠢的地步。近年被揭露出来的那些腐败分子,不都是这样的人吗?无数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一个真正聪明、智慧的干部,必然是大公无私的,能够时刻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该记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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