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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简政放权 对腐败釜底抽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4-04-22

  从3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答中外记者问时表示,“简政放权是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创造力的利器,是减少权力寻租、铲除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到3月17日国务院60个部门集体“晒”权力清单,简政放权持续引发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惩治腐败方面重拳出击,一大批“老虎”和“苍蝇”纷纷落马,提振了社会反腐败的信心。探究这些官员由“人民公仆”到腐败分子的蜕变过程便会发现,他们虽心路不同、表现各异,但多有相似之处,那就是权力滥用。从项目建设到征地拆迁,从行政审批到项目引进,从土地出让到规划管理……常常可见掌权之人肆意插手,导致“发展高地”沦为“腐败洼地”。这表明,反腐败既需要重拳惩治,也需要源头治理。

  从本质上看,腐败是权力失控和失范的表现,突出表现为原本应当服务于公众的公共权力沦为某些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异化为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暴力”。滋生腐败的深层次原因是不合理的权力配置,即权力过于集中却得不到有效约束,关键是政府管得太多、政府权力范围过宽。

  正因此,新一届中央政府把简政放权作为改革的先手棋和“反腐倡廉的釜底抽薪之策”。

  简政放权是政府的自我革命,其实质是权力外放、转变职能,建立“公平、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但是,“简政”绝不是单纯地追求机构撤并、部门削减,而是要进一步理顺和健全部门权责体系,实现依法办事和行政效能上的更新升级,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同时,“放权”也绝不是简单地减少干预,而是要“向个人、向市场、向社会”实质性转移权力,真正实现“把该管的管住管好,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遏制权力寻租。具体而言,简政放权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严格界定并控制政府权力的边界,向外放权

  过去,很多审批权力,可对企业经营等生杀予夺,这就给权力寻租营造了温床;很多行政处罚权力,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就给权钱交易留下了空间。因此,减少官员以权谋私的机会,就必须依法严格界定并控制政府权力的边界,将不应当由政府行使的权力下放。这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简政放权的前提。

  但是,“放权”不等于“弃权”,该放的必须放,该抓的也必须抓。放与抓,就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要在放抓有度、一张一弛中彰显清廉政府的责任和管理智慧,其中关键是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政府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其属性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承担公共责任。上述属性决定政府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领域,而非私人领域。因此,必须正确处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合理划定两者的界限。具体而言,凡是公民个人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就不属于政府权力管理的范围。

  二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满足公共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权力存在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共服务都必须由政府通过权力的方式来提供。一般而言,政府的权力应主要集中于保障基本公共需求方面,对于一般性公共需求,政府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供给,以期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从源头上消除在政府直接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腐败风险。从这种意义上看,如果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就不属于政府权力管理的范围。

  三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种种缺陷,政府需要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方式,依法对相关市场行为进行引导、促进或者制约、禁制,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但是,政府权力并非万能,其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且过多的干预有压抑市场活力的危险。因此,政府不能完全取代市场,原则上只能在“市场失灵”时进行必要的干预。同时,相对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而言,政府起到的只能是辅助性、补充性作用。因此,政府的权力范围必须限定在“市场失灵”的区域内,对于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政府不得强行干预。

  从上述关系看,所谓“放权”,是指政府要从具体社会事务中抽身,把主要精力放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来,减少对微观市场的干预,进而释放市场和社会活力,并远离权力寻租的陷阱。

  内部放权,合理配置政府权力

  从反腐败的实践看,贪污、受贿、买官卖官等积极腐败与不作为等消极腐败并存,私人组织与公共部门勾结导致的腐败与公共部门相互勾结导致的腐败并存。因此,简政放权除了要向公民个人、向社会、向市场放权之外,还需在政府内部进行一定程度的放权,以期合理配置政府权力。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合理配置政府权力应侧重于两个方面。

  一是中央向地方放权,形成均衡的权力格局。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大小相维、轻重相制,是一个国家政权稳定的关键,也是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要求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但是,在当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一些领域存在分权不够、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尤其是在事权与财权方面,中央部门权力较大,容易滋生“跑部钱进”、“进贡烧香”等腐败现象。因此,今后应当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适度下放权力,铲除某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二是政府内部机构之间放权,形成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部门权力结构体系。从行政理论上看,简政的前提是理顺部门职责,存在交叉的部分要明确职能归属,存在空白的领域要完善权力结构,基本搭建起科学合理的部门权责体系框架,从而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尽可能大的行政效能,提高行政组织的效率。具体而言,要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架构,遏制审批“寻租”现象,减少滋生腐败的温床;要解决职能交叉、职权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避免“没有好处的事情无人管”等消极腐败现象。

  加强和完善监管,防止“一放就乱”

  简政放权的根本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并力求在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配置机制,也就是建立我们常说的“小政府、大社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做“甩手掌柜”,并不等于要全面削弱政府的力量,特别是监督方面的力量。

  当政府的部分权力转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手中时,当中央部门的部分权力转移到地方政府手中时,有关部门必须进行必要的监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以及地方政府的违法甚至腐败行为,予以制裁或实施补救措施,防止出现管理“真空”、监管“空白”,避免“一放就乱”。

  同时,相对于采取行政审批这种带有明显事前监管特征的“门槛式”监管而言,政府还应转变监督权力行使方式。除涉及公共安全等需要设立事前性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严格限制审批项目的设立,尽量采用事中事后监管或间接管理的方式,尽量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权力性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因为,相对行政审批等事前性直接命令式的行政行为而言,非权力性行政行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影响更小,导致腐败的可能性也就更小。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要督促各地积极探索、实施简政放权,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执好纪、问好责。同时,其本身也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有限的人力、物力用在监督执纪问责上,做到履职不缺位、督促不替代、协调不越位。

  由上可见,简政放权对反腐败的意义不言而喻。各级政府应拿出自我革命、削手中权的勇气,直面矛盾、敢于担当,不打“小算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从而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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