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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探索

高校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8期 发布时间:2009-10-27

    国家从1999年起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已经8年了,随着政策的推行,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资助效果不尽如人意,不能从根本上控制助学贷款的风险,最终形成大量坏账。如何解决高校助学贷款中存在的如大学生还款违约率高等问题是决定助学贷款能否继续进行下去的问题,工作的开展仍有许多问题存在。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性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别是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国家为了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解决贫困生按时交纳学费的根本办法。助学贷款的实施,有利于高校正常的财务秩序,缓解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能力和诚实守信的优良品格,为各阶层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社会保障机制,使社会成员都能平等享有高等教育的权利。
  
    二、目前高校助学贷款过程中的现状
  
    在2006年7月25日召开的教育部第16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自1999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全国申请贷款累计总人数395.2万人,银行审批人数240.5万人;申请贷款累计总金额305.6亿元,银行审批金额201.4亿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帮助了数十万名困难学生就学,但也同时暴露出目前高校助学贷款的不足。
   
    1.贷款需求不能满足
  
    据悉,自2004年6月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实施以来至2006年6月底,全国申请贷款人数211.1万人,银行审批人数154.3万人;申请贷款金额171.8亿元,银行审批金额131.7亿元。由上述数据可见,新机制实行两年,平均每年实际发放助学贷款65.55亿元。但在助学贷款的社会需求方面,至2005年8月,全国高校有贫困生约405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贫困生调查报告》2006年),如果按人均6000元计,年贷款需求240亿。由此可见,形势并没有根本好转。
  
    2.大学生诚信缺失情况严重
  
    2006年以来,大学毕业生的信用问题尤其受到强烈关注。2006年6月10日,263名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大学毕业生的“黑名单”,出现在河南省一家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1999年开始在全国推出。2003年,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还贷期,但由于违约率及违约人数双双超过20%,西安交通大学成为全国第一个停贷的高校,随后各家贷款银行全面停贷。为数不少的贷款学生较差的诚信度直接影响着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学校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的一次调查中,结果竟有29.71%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听说过“个人资信制度”,近两成的学生甚至没有考虑过还款的问题,7%的学生表示“是否还款还很难说”。一些学生违约欠贷,长期不还,令学校和银行叫苦不迭,使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
  
    3.助学贷款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在有些政策的制订及操作方面还存在规范性、科学性不足的问题。国家助学贷款的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贷款面依然较窄,最高贷款限额过低,满足不了一些人的需要。为了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一些省市对贷款额度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银行规定只能贷学费,不能贷生活费,并且一年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6000元等,这与大学生一年包括学费、学杂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费用相比,缺口是较大的;其政策在防止贷款拖欠的约束力方面仍然不强,我国防止贷款拖欠措施仍然比较单一,对拖欠学生的约束力有限;贷款面还不够宽泛,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机会不平等。
  
    三、剖析高校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
  
    1.银行的助学贷款商业驱动力不高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无需担保的信用助学贷款,完全建立在学生诚信的基础上。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具有保证教育机会均等,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另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又委托商业银行运作、定位于商业贷款性质,将风险交由商业银行承担,从而出现了政府政策性目标和商业银行商业利益之间的矛盾。作为一项商业性贷款业务,要求助学贷款的发放也必须遵循信贷资金运营的基本规律。目前,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但得不到相应的实质性激励,反而必须承担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小、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特点所带来的高交易成本、管理成本,以及贷后很高的追偿成本和违约损失。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驱动力可想而知。
  
    2.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缺乏量化标准
  
    国家助学贷款按规定是发放给那些“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但却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发放时不好掌握。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许多家庭条件并不是很差,甚至算得上家境优越的学生也提出了申请,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审核时遇到很大的困难,究竟按什么标准才算“经济确实困难”的呢?地方民政部门开具的“特困证明”是否真实呢?又如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明显的地域性差异,在西部不发达地区不算经济困难到了东部发达地区可能就是经济困难了,这种东西部的差异又该如何计算呢?由于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造成了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中的一些混乱。
  
    3.贷款学生就业压力大,还款时间短,还款负担偏重
  
    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仅在70%左右,许多大学生面临着一毕业就失业的窘境。这时,贫困生就业更显得困难,他们既背负着家庭和生活的责任,又背负着大笔欠款,同时还承受着更大的心理压力。同时,我国的助学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学生毕业后的次月20日为首期还款日期,“缓冲期”太短,对刚毕业学生来说压力太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后,还款期被延长到6年。尽管如此,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还款期还是显得较短,经济负担比较重,因为毕业后头几年正是他们经济上最拮据的时期,本来就有不小的经济压力,再加上还国家助学贷款,负担更重。
  
    4.高校的引导、宣传工作不到位
  
    学校相对于银行是组织者,相对于学生是引导者。但实际上,一方面,不少学校或者简单地视其为银行的事,或者无视银行在助学贷款中的地位和权利,单方面做主。另一方面,宣传不到位,使学生们对助学贷款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够,没有贷款解决临时困境的想法;信用观教育也不到位,学生中缺少必要的信用意识,客观上形成国家助学贷款推行的观念障碍。特别是现阶段,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学生了解助学贷款的程度,申请助学贷款的范围,使用助学贷款的效率等方面,学校的宣传工作做的还是远远不够。
  
    5.政府的投入少
  
    新机制需要靠政府完善和投入的还很多,如全国个人诚信征询系统的建设是属于远景设想,贷款违约学生名单、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还没有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管理机构的自身建设、经费的落实、经办银行的考核评估等都缺乏有效的体制。如果国家和政府在这些问题上不能尽快拿出解决措施,将会制约新机制的落实。
  
    四、完善高校助学贷款机制的方法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政府、银行、学校以及学生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起一套长期有效的机制。
  
    1.提高大学生自身信用观念,建立信用体系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优秀品质。高校与银行应共同对高校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开设诚信信用选修课或知识讲座,引导高校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养成自觉的信用行为。同时,尽快建立起面向学生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机制。对于助学贷款来说,单单依靠银行自身是无法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必须以政府为主导,逐步构建全国联网的高校学生信用系统,推动体制创新。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利用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查询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一一记录个人在银行所有贷款资料,并在各银行间联网,个人的信用状况一目了然。随着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求采集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信用档案也要相应建立起来。
  
    2.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还款约束机制
  
    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信用监管。理想的还款机制是以诚信体系为前提和基础的,在全社会中形成不能失信的防范机制、不敢失信的惩戒机制、不需失信的保障机制、不愿失信的自律机制,坚持“依法治贷”和“以德治贷”。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层面上,一定要讲法律信用,起到惩罚失信者、警示企图违约者和保护守信者的效果。要加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奖惩制度,使那些不守信用者付出代价。
  
    3.加强学校监督,提高助学贷款的偿还率
  
    学校必须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档案,对贷款学生生活、学习等情况即时跟踪,及时反馈给银行。班主任、辅导员主动参与对贷款学生即时跟踪,了解他们的心态,对于在校读书的学生,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树立贷款必还的观念;对于走向工作岗位的学生,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贷款一定要让用人单位了解,和用人单位一起监督学生,这样会大大提高助学贷款的偿还率。另外,对于拖欠贷款学生中一部分无力还贷的毕业生,高校要加强贷款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贷款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现,是贷款毕业生按时偿还贷款的先决条件和重要的物质保障,也是降低贷款违约率的重要途径。
  
    4.银行和学校进一步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和银校合作制度
  
    对银行,在原来“三考核”的基础上,把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与其他贷款业务区分开来,制定更加严格具体的考评办法,对其履行贷款协议,足额按时发放贷款、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单独考评,并将国家助学贷款单项业务列入企业等级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高校,应该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把新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具体化,不断改进和完善,建立具体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情况作为衡量一所高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同时建立银校合作,采用招投标、议标、协商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经办银行,将招投标作为一种推进助学贷款工作的手段和措施,不是最终目的,尤其是不能作为衡量落实政策的唯一标准。
  
    5.政府要加大投入,制定更加灵活的还贷政策
  
    对政府而言,新机制的顺利运行需要投入更多。政府部门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责。财政部门要继续安排好各项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要为商业银行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减轻学校承担的风险,并做好承担部分助学贷款损失的准备。针对目前我国助学贷款不分学校,不分地区,不分经济家庭状况,一律规定每年最大贷款金额为6000元的现状,国家应通过适当增加贷款额度,进一步延长还贷期限等方法,并制订更加灵活的还贷政策,满足相当一部分贫困学生的实际需要。
  
    参考文献:
  
    [1]赵勤:我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面临的问题探讨[J].经济师,2007,2.
  
    [2]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何秀超:借鉴美国经验推动我国助学贷款健康发展[J].中国高等教育,2005,(7).
  
    [4]肖宇:高校大学生助学贷款模式的创新[J].中国成人教育,2007,6.
  
    [5]徐贤佳:国家助学贷款与高校贫困生诚信问题探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6]张海鹏:高校助学贷款的现状及思考[J].甘肃科技纵横,200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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