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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

美国电子政务建设模式探析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发布时间:2010-06-09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电子政务建设领先的国家,拥有一个成功的电子政务建设模式,所以,本文选取美国电子政务建设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有所启示。
   一、建设中心公民化
  建设中心公民化是指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以公民为中心,以提升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为中心,以向公民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公共需求为中心。具体体现在:
  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目标、原则体现建设中心公民化这一特质。如1993年克林顿政府提出的“构建‘以顾客为中心’的电子政务、走向在线服务的政府改革目标”,1994年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府、为民众提供更多获得政府服务机会与途径”的目标,2002年小布什政府提出的电子政务建设核心目标——“打造一个‘以顾客为中心’的电子化政府、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及后来提出的电子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国民利益含义的具体化和明确化,都体现了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中心公民化以的特质。[1]
  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内容体现建设中心公民化这一特质。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内容分为G2C(政府对公众)、G2B(政府对企业)、G2G(政府对政府)、G2E(提升政府内部管理绩效)四类。其中,G2C建设就是要向美国公民提供在线“一站式”公民休闲服务、网上公民国家补助资格评定服务、网上公民贷款服务、网上公民纳税服务,以确保美国公民在数分钟或数秒钟内获得他们需要的信息服务;G2B建设就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在政府与美国企业之间建立起一种数字化业务联系,为美国企业提供一站式电子化纳税、电子化购买国有资产、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服务平台,以方便企业办理对公业务;G2G建设就是要求美国政府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层级之间实现电子政务活动,以确保他们之间能围绕公民的需要进行更好的沟通与协调。
  美国电子政务网站体现“以公民为中心”这一特质。如美国政府大都在网站首页头版位置设有网上服务栏目,用于为民提供各种查询、申请、交费、注册、申请许可等服务。这些服务借助网络技术将分属政府各部的业务集中在一起并与相应的网上支付系统配套使用,因而具有“单一窗口、一站式、24小时、自助式”服务的特点,这样,美国公民用不超过3次鼠标点击就能找到所需的政府信息与服务。再如,美国政府根据不同群体将政府网站用户划分为不同类别,然后再根据这些不同类别群体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类型的门户网站,以尽量满足公民的个性化需求。
  二、建设主体多元化
  建设主体多元化是指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主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主体构成,它既包括政府与企业、也包括非政府组织与公民个体。
  各地政府是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主要主体。表现在:它们为电子政务建设提出了战略性口号、指明了战略性目标、制定了战略性规划;为电子政务建设颁布了一系列的电子政务政策法规,如《电子签名法案》、《电子政府法》;成立了电子政务建设领导组织,如电子政府工作小组、电子政府与信息技术办公室等;主导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或网点,如2002年以前对美国政府网站调查发现: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已全部建有网站,所有州一级政府也全部上网,几乎所有县市政府已建有自己的网站[2];为电子政务建设投入巨额资金并设立专项资金,如美国联邦政府在电子政务信息技术应用方面2002年支付了486亿美元,2003年支付达526亿美元[3],此外还设立了政府的“电子政府专项基金”,其中2003年投入4500万美元,2006年投入增加到1.5亿美元。[4]
  美国公民是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不可或缺的主体。这表现在:一方面,他们广泛参与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决策。在美国,不仅政府会通过网上民意测试、实地调查访问、听政会、公民表决等方式让美国公民以电子政务建设主体身份参与电子政务建设决策,而且美国公民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民主参与意识,会自觉主动地去参与电子政务建设决策;另一方面,他们为美国电子政务建设捐助资金。如有资料记载,在美国有些地方,公民捐助的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占到其总资金的15%左右。此外,他们自觉主动地配合电子政务建设而广泛使用电脑、因特网和电子政务系统。[5]
  非政府组织是美国电子政务建设重要主体。如美国公共管理协会、美国行政学会等非政府组织通过与政府合作,承担与电子政务建设相关的研究项目;哈佛大学、布朗大学、Jersey-Newark州立大学等研究部门承担电子政务建设评估工作以及为电子政务建设培养专业人才的任务;信息行业协会也为电子政务建设制定出安全、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此外,还有许多民间社团组织为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筹集或捐献资金,协助政府开发与采购电子政务软硬件设备,承担建设、维护部分政府网站等。
  企业也是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主体。这可从下列三种关系中看出:一是伙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企业负责由美国各级政府委托的电子政务系统的设计、开发、建设乃至系统的运行、维护等任务,然后从建成后的电子政务系统的使用费和创造的收益中获取收入来冲抵投资并获取必要的利润,而政府不投入任何资金,只负责监控企业行为;二是外协外包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企业负责政府委托的电子政务系统的设计、开发、建设乃至系统的运行、维护等任务,并从投资中获取收入来冲抵投资并获取利润,但政府拥有电子政务系统的控制权、所有权和对企业的监控权;三是政企整合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负责内部管理系统,即主内;企业负责政府面向外部的服务系统,即主外。在主外部分,政府不投资、不建设,而是由企业投资建设。企业在建设时,会将其建设的服务系统与政府建设的内部系统对接,这样,外部公民和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个外部系统来办理相关业务,而企业也就可以从外部系统的使用费中获取收入来冲抵投资并获取利润。
  三、建设行为法制化
  美国政府非常注重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建设,并将电子政务建设行为纳入法律体系内,以实现电子政务建设行为的法制化。早在电子政务建设前,美国就出台了数部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如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6年的《阳光下的政府法》、1978年的《计算机犯罪法》、1980年的《文书削减法》和1987年的《计算机安全法》等。
  在电子政务建设启动后,又不断出台许多电子政务法。如1993 年的《电子化信息自由强化法案》与《政府绩效结果法案》、1994年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和联邦采购改革法》、1995年的《电信竞争与放松管制法》、1996年的《电信法案》、1997年的《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1998年的《文书工作缩减法》、2000年的《电子签名法与认证法案》与《政府信息安全改革法》、2002年的《电子政府法》等。
  正是上述众多电子政务法的出台,使得美国电子政务建设行为有法可依、被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实现其法制化。如《政府绩效结果法案》与《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对电子政务系统软硬件的购买与更新作了严格的规定;《电子政府法》对电子政务建设的领导组织作了规定;《政府纸质文书消除法》对电子办公手段作了规定;《债务征集改进法》对电子支付作了规定;《政府信息安全改革法案》对电子政务安全性作了规定。[6]
  四、建设层次战略化
  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具有宏观性、全局性、系统性和长远性,体现出建设层次的战略化特色,具体表现在:
  组建战略小组。如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电子政务特别工作小组、政府首席信息官。其中前两者负责制定电子政务建设战略规划,后者负责具体实施电子政务建设战略规划,第三者既承担部分战略规划任务又承担部分战略实施任务。
  展开战略分析。如美国电子政务特别工作小组进行了战略分析,提出电子政务建设的战略问题主要是绩效评估问题、技术应用问题、抗拒变化的心理问题。美国电子政务建设战略规划小组进行了战略分析,提出电子政务建设战略问题主要是政策与行为的滞后问题、领导的支持问题、本位主义问题、投资问题。[7]
  提出建设的战略性框架。其框架是:建立一套共同的政府运作程序,为公众提供一个单一的申请渠道;提供一套共同的、统一的信息使用工具,以此作为获取信息的方法和服务的措施,使政府人员方便、准确、快速获取其他机构的信息;推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8]
  制定出建设的战略规划。如1999年的《关于推进电子政府的总统备忘录》,2002年的《电子政务战略》,2003年的“联邦政府的电子政务战略”、“电子政务战略(2003版)”,都是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战略规划文本。
  电子政务建设与政府再造合为一体。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不是停留在对政府进行局部的小修小补上,不是政府简单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办公,而是通过电子政务建设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组织结构形态,优化政府业务流程,从而达到改变政府管理模式、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的目的。
  五、建设手段市场化
  一是美国政府利用市场中的“顾客导向”技术来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顾客导向”在市场中是指企业要以顾客为中心、以顾客需求为中心,要围绕顾客的需求来安排各项经营活动、美国政府将这种技术运用到电子政务建设中,把公众视为“顾客”,按照顾客——公众的意愿来确定电子政务建设目标、制定建设规划、设计建设系统,从而达到改善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增强了美国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
  二是美国政府利用市场中的业务流程再造技术来推动其电子政务建设。业务流程再造技术首先产生于企业并运用于企业,其显著特征就是以企业的作业过程为中心,对传统分割式的企业业务流程进行再造,重新建立起跨越不同职能、不同部门界限的一连串流线型业务活动。美国政府在电子政务建设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与公众有关的各项政府业务按照一定的方式集成到一个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服务平台上,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一站式的、跨众多部门的、无缝隙的、流水线式的政府业务流程。
  三是美国政府利用市场中的合同外包技术来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合同外包技术也是经常在企业中运用的技术。但现在,美国政府通过运用这种技术将大量的电子政务项目委托给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来承担。如2002年,联邦政府在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将IT外包给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资金达到66亿美元,2007年预计达到150亿美元;[9]美国亚里桑那州交通局将全州的汽车驾驶执照的发放系统,包括系统的设计、硬软件的采购、系统的集成等,全都通过合同委托给IBM公司经营。[10]
  六、建设标准统一化
  电子政务建设标准统一化是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前提,是电子政务建设的根本保证。美国电子政务建设非常重视统一的标准建设:一是制定出统一的电子政务建设总体标准,如统一的总体框架标准、统一的术语标准、统一的语言信息处理标准等;二是制定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标准,如统一的系统内部局域网域名命名标准、统一的系统广域网域名命名标准、统一的系统局域网IP地址命名标准、计算机接入出端口标准;三是制定出统一的电子政务应用支撑标准,如统一的标记语言标准、信息交换标准;四是制定出统一的电子政务应用标准,如统一的数据元标准、代码标准、文件格式标准、业务流程标准;五是制定出统一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标准,如统一的密码算法标准、密码管理标准、防信息泄漏标准;六是制定出统一的电子政务管理标准,如统一的验收与监理标准、系统测试与评估标准。
  此外,建设成果评估也是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贯穿在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全过程中。美国政府在评估过程中经常会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使得美国电子政务建设评估有了评估依据和前提,从而保障了评估工作长期有效地持续进行。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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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Xu Xiaolin.Introduction to E-government. Wuhan: Wuhan Press,2002.pp179-180.
  [3]覃正.电子政务导论[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83.
  [3]Qin Zheng.Introduction to E-government.Xian: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Press,2005.p83.
  [4][9]王谦.电子政务:战略、标准、绩效与智能决策[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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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焦宝文.政府CIO战略管理与技术实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76.
  [5]Jiao Baowen.CIO Strategy Manangment and Technology Implementation. Beijing:Qinghua University Press,2004.p76.
  [6][8]覃正.中美电子政务发展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99,7-8.
  [6][8]Qin Zheng. E-government Development Report of China and USA. Beijing: Science Press,2008.p199,pp7-8.
  [7]章祥荪.电子政务及其战略规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21.
  [7]Zhang Xiangsun.E-government and Its Strategic Planning. Beijing:Science Press,2004.p21.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广州 5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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