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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工会需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使命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10-07-07
    全总不久前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全力推动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全总的这个紧急通知是要把工会推向“前台”,使之在调解劳资矛盾和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但却也让我们看到了很多企业无工会的现状。目前,建有工会的一般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多数私人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企业并没有工会组织的存在。前两年媒体先后报道过一些外企和台企拒建工会的情况,如大名鼎鼎的沃尔玛就一直拒绝工会组织染指,后来即使在舆论的压力下不得不建工会,也提出了很多苛刻的条件。
    根据公开的资料,中国非公企业中建有工会组织的不会超过企业总数的40%,部分已建工会受制于经营者而活动缺乏必要的保障,也难以发挥作用,实际成了一种摆设。与此同时,一些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则削弱、撤并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会员流失严重。现有工会还普遍存在经费收缴难等问题。此外,工人对现有工会的认同度很低,常常绕过工会直接向企业提出诉求。工会的此种现状,使它无力也没有意愿为工人去维权。
    从法律上看,工会是工人的组织,为工人维权乃是工会的天职,也是它存在的根本。不过,从实际来看,工会还根本没有从计划经济体制的“三合一”地位中摆脱出来。在计划体制下,工会名义上虽是工人自己的组织,但却在企业党委领导下工作,还要执行政府的命令。工会的这种状况是以工人、政府和企业的利益完全一致为前提的。然而,市场化打破了这种利益完全一致的情况,工人、企业和政府变成了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的利益是利润最大化,工人的利益是工资和福利的最大化,工人和企业已经转变为劳资关系。既然是劳资关系,他们之间的利益就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政府的责任,则是代表全局和长远利益,把劳资双方目标协调起来。
    按理,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工会的作用方式也应随之跟着改变。但由于中国的工会组织要承担某些政治使命——例如维稳——从而使得工会组织还陷入在过去的那种“三合一”模式中。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创造招商引资“政绩”的需要,也使得其没有动力去支持企业建工会,或者支持工会和工人的劳动维权,甚至不惜与资方合流。因此,当劳资双方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工会也就不可能旗帜鲜明地站在工人一方。
    政府难道没预见到工会的长期缺席对维护工人利益的不利及由此所产生的其他一系列后果吗?例如,劳资冲突的加大对社会稳定的威胁,长期的低收入而导致消费不足,等等。政府当然看到了,但或许政府以为劳资矛盾还处于其可控范围内,或许以为凭借政府强大的财政能力,通过二次分配,能够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因而,一些地方政府对工会的支持和劳工的维权持一种消极态度,它们宁愿自己站在劳资冲突的一线去调解矛盾。如果事事都要政府出面,政府也乐于在社会的公共事务中扮演着最终评判者的角色,那么,包括工会在内的社会组织,则必然会沦为政府的小伙伴。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为此,《工会法》明文规定工会享有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条款大多在语言表述上留有太大的弹性空间,没有针对企业规定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比如,从工会的独立性看,太多的工会只是依附于企业老板的机构,表现在:对工会至关重要的主席一职一般属于兼职,专职干部的人数则由工会与企业协商决定,干部的选拔、提升、工资报酬等均受制于企业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对于企业拒缴工会经费,也没有什么有效的约束办法。特别是,在现行的工会制度中,工会会员既包括劳动者也包括经营者,而这两者,在劳动纠纷中,正是利益相互对立的两方。这就使得工会到底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还是保护经营者利益的组织,实际很难分清。不仅如此,若工会主席爱管“闲事”,他自身也会遭到雇主的解雇。想想看,连自己的饭碗都捏在人家手里,怎么能指望他来代表工人?
    所以,工会要真正发挥作用,政府就必须转变观念,放松对社会的过度管制,使工会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中走出来,在市场经济中重新确立自己的地位,这就是,以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坚定地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言人。从国外的工会组织来看,它们都是劳工在与雇主的斗争和博弈中自发而逐步组织起来的,而不是雇主们自愿、主动地组建的。这样就保证了它们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并不从属于企业,而作为独立的社会团体,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会员交纳的会费,绝不是靠企业“养活”的。因此,国外的工会组织成为势力最强大的民间组织之一,是平衡雇主和资方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虽然工会总是采用谈判甚至罢工这样的激烈形式来协调和保障员工的利益,但客观上,它以有组织的形式舒缓了劳资之间对立的紧张情绪,成为避免阶层对抗的缓冲区。因此,在现代市场制度和民主制度下,工会可以充当一种弥合性和平衡性的社会力量。
    借鉴西方工会的发展经验,中国的工会组织,未来要真正实现与资方的平等关系,必须不能依附于企业,必须赋予工会更多的权利。就目前来看,如何从制度上确保企业工会的组成人员,尤其是工会领导人不从经济上受制于企业,或不因为职工维权而被企业除名,是保持工会独立性,发挥工会维权作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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