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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

杨 宾: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必须理顺三个关系
来源:教育部网站 发布时间:2009-03-20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问题是关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的大事。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一种新方法、新思路、新战略。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之间的关系?理顺这三个方面的关系,对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有怎样的意义?就此,我们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德顺。

    记者:思想道德建设一直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1986年9月28日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96年10月10日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以及2001年10月24日制定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重要文件和决议,都把思想道德建设摆到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上加以强调。这次十六大报告在"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这一部分又有专门一段是讲"思想道德建设"的。对此,您是如何理解的?

    李德顺:在"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这一部分讲"思想道德建设",这本身就是对思想道德建设问题的一种定位。这一定位反映出,我们要从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在内的社会结构总体的视野和高度看待思想道德建设问题,而不是脱离了整体、单纯地就思想道德论思想道德。可以说,这是积累了改革开放以来多年思想道德建设经验的切实之论、创新之论。它有助于澄清在这一问题上的许多模糊认识和思维混乱。这就是说,过去一些人对思想道德的定位缺乏清醒、正确的认识,对思想道德与其它领域关系的位置摆不顺,不是在思想道德自身的范围内讲思想道德问题,往往有一种道德膨胀论的倾向。这就是:不论什么问题都强调思想挂帅、道德领先,在本不是思想道德问题的问题上也用道德标准来衡量和判断,这就把思想道德问题泛化,把道德标准、道德理念本身抽象化了。十六大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与经济、与法律、与文化的整体结构当中,给它一个切实的位置--属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问题。对此,我们要予以特别的注意。

    记者:对现时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十六大报告讲:"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如何认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这一基本要求?或者说,为什么要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关联中强调和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李德顺:这三个方面分别阐明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经济基础、法治前提和历史资源。过去对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存在很多争议。这次十六大报告明确梳理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与法治前提的关系、与传统文化资源的关系。脱离了经济基础来谈思想道德、或脱离了法治前提来谈思想道德、或脱离了文化传统来谈思想道德,这种思想道德往往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没有根基的。如果说在"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这一部分讲"思想道德建设"是个空间定位问题,那么,这三个关系则是指出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内涵定性。

    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建设应该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状况、经济关系联系起来。马克思主义讲,道德要从经济当中提取自己的观念。现在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道德建设就不能排斥、否定市场,否定人们的市场动机和目的。在市场领域,人们应该拥有自己合法的经济诉求、行为和权利,思想道德建设不能回避、无视这些东西,而应该积极地加以引导,使人们的经济诉求、行为和权利合理、合法。以此来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和体系,会有力地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如果不以法治为前提,那么我们现在的思想道德建设不是软弱的,也一定是混乱的。因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思想道德问题本身存在着多元化的状态。不同条件、不同情况的人,对思想道德有着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要求。而整个社会只能以国家法律为前提、为原则才能统一起来。只有统一才有秩序、有根据。不合法律或与法律不相适应,思想道德建设要么就是仅仅说说而已,没有实际的效应;要么就是各种思想道德观念都要求强化自己,结果带来社会思想、行为的混乱。所以只有以法治为前提,与法的规范相协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才能切实有效,思想道德规范才能更加有力、更加积极可行。

    民族文化传统是现实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历史资源。历史资源和现实社会资源起着同样的作用。我对传统的理解是,传统并不是古代的、过去有过的东西,而就是我们大家共同生活实践中存在的现实,传统就在我们自己的思想感情之中。传统美德是我们的一个资源,脱离了传统历史资源的思想道德很难建设起来。这样的思想道德是没有根基的,因此很难生存和发展。

    我们过去讲思想道德问题,在涉及与这三个方面的衔接时,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和争论。这个争论通过十六大报告应该取得共识,不能再搞经济道德二元论,不能再搞法、德的二元对立、二元并列,不能再脱离我们的民族文化传统来讲思想道德建设。把这三个方面联系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有利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站稳脚跟、明确方向、落实重点、避免空谈,从而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从这三个方面去具体思考、解决思想道德上的一些问题,能够推动我们的思想道德建设脚踏实地地向前发展。

    记者: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把这三方面的关系处理好,从而卓有成效地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具体讲就是: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中,如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如何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又如何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

    李德顺:关于道德和经济相适应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一度出现道德与经济二元论或二律背反的观点和思想方法,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对思想道德的理解,往往是以忽视人们的权利、利益为前提的。而市场经济恰恰是以尊重人的权利、利益为前提的。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与承认和支持人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的利益相一致的。解决这个二律背反的一个出路,就是使我们的道德观念、道德立场、道德思想方法转变过来,懂得道德建设如恩格斯说的那样,必须从每个时代的经济关系里吸收营养。正是为了使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从现实经济中吸收有益的营养,所以提出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过去因为不是这样看问题,认为经济有各种各样的形态,而道德自古以来就是一种形态,这样势必造成道德与经济的二律背反。有一种看法,认为原始社会人的道德水准最高:没有私有观念、不搞尔虞我诈、没有假冒伪劣。随着人类社会经济越来越发展,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道德却一落千丈,出现了种种丑恶现象。是非、美丑、善恶界限混淆,等等。这种观点,是用抽象的标准看道德,它否认了人类社会全面发展的相关性,把道德变成站在人类社会之外、之上来要求于人的东西。党的十五大以来,逐渐克服了这种观念,这也是思想道德建设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的一个成就。

    关于道德与法律规范相协调的问题。这一点尤其应该强调。党从十五大开始就确立了这样一个根本原则,即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写入宪法。从实际上看,中国的现代化同政治民主化、国家法治化是紧密相连的。经济技术现代化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法治是政治民主的一种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和民主本质上是相联系的、一致的,是我们治国的最高原则。依法治国的"依",指任何人治国都必须以法律为准则,法律是唯一的根据,没有什么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不是平行、并列的关系。我们要在法治的前提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如果把道德放在法律之上和之外,那种德治就是人治。

    在法律规范与道德的关系上,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比如说,人们往往从形式上认识法和德的区别。说法律是刚性的、外在的、强制的;道德是柔性的、内在的。还有人说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其实这些看法是不对的,它忽略了这个问题的角度和主体,也就是说,是谁在自律、谁在他律的问题。法律和道德对整个社会系统来讲,是一个整体的自律规范体系。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制定的法律和道德都是大家共同约束自己的规范,从这个角度来说,都属于自律。对于自律性高的人来说,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道德的约束,他都自觉、自愿地遵守;对于不自觉的人来说,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对他来说都是他律,都需要别人指出后他才执行。其实,从内容上看,法不过是强化了的、统一化的道德。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必须共同认同和遵守的基本道德,社会都会把它立成法。法律是最规范的、最重要的、应该统一和能够统一的道德规范。而有些不能进入法律系统的道德,是不能统一和不应统一的,这要放在多元的、平等对话的,动态调节的、形象示范的、以理服人的、以情动人的系统内。道德有规范性、法律也有规范性,所以道德和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是相通的。在法律规范和思想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讲外在差别讲得太多,而内在的、实质的一致性讲得太少。看不到内在的实质的一致性,就很难做到使两者很好地协调。

    法学上有所谓的"良法"和"恶法"。良法就是合乎时代道德原则的法。这是对法的体系的价值判断。另外,从法律条文本身来判断,法的规定其实也是一些道德规定。如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法律以责任和权利的形式规定下来的这些具体内容,其实就是一些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其实都是公民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最重要的道德都纳入到法的规定中,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我们现在坚持法律规范与道德相结合,最大限度的体现就是宪法意识。违反宪法、无视宪法,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不道德的。法的精神实质和道德的精神实质是相通的,其根本就是规则、规范,包括制度、体制、规则、程序等。所以我们理解法律规范的时候,不应该仅仅想到法律、法院、警察和打官司这些表面现象,更应该看到它是一种规则精神、规则意识。整个社会全体公民都应该树立一种规则意识、规范意识。在这个层面上说,什么样的道德是应该提倡遵守的、也是能够遵守的,就可以一起解决了。以此来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那些与法律相冲突的道德,就不应该对他人对社会具有约束力。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建设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法治社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道德规定必须与法律体系相协调。正因为如此,十六大报告提出道德建设要和法律规范相协调。这是一种进步,对我们过去脱离实际的、忽视公民权利的盲目的道德要求,是一副清醒剂。

    关于道德与传统美德相承接的问题。承接是往前走,不是背离,也不是走回头路。而是以历史造就的今天为起点,一切为了我们民族的发达兴旺和道德提升,以此为标准来创新。对传统道德,过去存在着一些简单化的偏向。要么就是全盘否定,要么就是简单肯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对古代的、中国历史上的道德到底是什么,缺乏实事求是的考察。讲传统美德的人,往往不看古人生活、行为的实际表现,而只去翻书本。看书本上说的好听就挑出来叫作传统美德,只看古人说了什么,而不看古人是怎么做的,做得怎么样。其实,关在屋子里翻书本翻出来的传统美德,并不是真实的。这一点必须引起注意。要结合过去的历史条件和人们的实际生活状况来看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是什么,不能光凭自己的想象和愿望,到古代去挑拣。我们继承传统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精华和糟粕不能以想象的东西为对象,而必须以实实在在的东西为准。实实在在的东西在哪里呢?就在我们现代人的思想、感情中,就在我们的思维方法、行为习惯里。我总以为,继承传统、弘扬传统文化,其实就是注重发扬我们已有的优点,克服我们身上的缺点。中华民族有个很突出的优点,就是善于吸收,"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敢于和善于吸收外来的好的东西,融化为自己的,不断地改变自己,去迎接变化的时代。但这一点过去却很少提到,而一些宣扬得很多的,其实并不是优点。我们在让座、爱护公共卫生、遵守交通规则等小事上体现出来的道德境界并不高。到底什么是我们的优点,什么是我们的不足?站在现代化、站在当今时代、站在当今人类文明的环境当中必须明确。是优点要发扬,是缺点就改正。尊重我们现实的权利和责任,不断地自我超越,不断地发扬自己的优点,创造新的优点,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我们的不足,这样才能弘扬优良传统,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体系。传统不在过去、不在纸上、也不在书本里,传统就在我们活着的现实的人当中。传统就是我们,传统就在现在。活不到现在的,就不是传统。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好的东西、能够流传下去,就是传统。我们讲弘扬优良传统的时候,不能忽视我们当代的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是中国人,我们办好我们中国人自己的事,过好自己的日子,提升我们每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这就是承继和弘扬传统美德。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形成和正在形成一些好的传统。正如十六大报告中讲的,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其实也就是我们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在思想道德建设中必须承接的东西。

    转自: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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