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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党建

进一步实现党政关系的法制化、科学化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10-07-27
    中国的党政关系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国政治制度和基本国情的反映,其形成和发展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也产生过积极效应,但是传统党政关系模式的局限性和弊端同样十分明显,其突出表现就是 “党政职能不分”和“权力过分集中”。中国的党政关系经历了革命战争年代的初步探索、建国之初的党政相对分离、“文革”时的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党政关系逐步理顺的过程,党政关系逐步朝着法制化、科学化目标迈进。
    从“以党代政”、“依政治国”到“党政分开”、“以党统政”、“依法治国”,中国党政关系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它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于,不仅确立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宏伟目标,凸显了中国党政关系运作方式的特点,而且在社会主义党政关系史上第一次标示了“党政关系法制化、科学化”的必然趋势。这种新型党政关系是既能有效影响国家政权,又不能包办代替国家政权职能的党政关系;是既要制定和执行政策,又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党政关系;是既要树立党的威信,又不能以党组织的名义来挤占其它组织政治空间的党政关系;是既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又要依法执政的党政关系。
    首先,党政关系法制化、科学化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统一性的要求,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体现。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其重要思想内容之一是要求权力的集中统一性或决策一元性。党的领导科学化就解决了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国家政权的民主集中制在法制基础上和法律形式上相统一的问题,从而防止了直接或间接地转向“多权”鼎立或“多中心”决策的可能性。从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角度说,在国家权力体系的主体内容方面,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归根到底应表现为立法及其过程的民主性;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则应表现为法律的统一性、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及其严格执行。这样就使民主集中制与法制、与建设法治国家统一起来,实现了民主与集中在法律形式上的结合和国家权力在法律形式上的统一。因而,党的领导法制化、科学化,不仅在总的方向和趋势上,而且从根本内容上解决了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问题。
    其次,党政关系法制化、科学化是人民民主的体现,它解决了党的领导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相统一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的根本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这是党和人民群众关系的实质所在。从地方来说,对本行政区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党的主张必须同人民商量,听取人民的意见,因而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民代表机关审议决定。人大作为人民代表机关,最能集中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提请人大讨论,就是同人民商量。从全国来说,宪法和法律是由党领导的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制定既体现了党的领导,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党通过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来实现自己的领导,即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来实现自己的领导,同时党也就把自己的活动置于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之下,党的领导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就统一起来了。
    再次,党政关系法制化、科学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它解决了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与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相统一的问题,解决了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相统一的问题。党把自己的领导活动置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实际上也就是置于国家政权体系内,在政权体系内部发挥领导作用,而不是在外部发号施令,从而使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与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统一起来。同时,党在领导制定宪法和法律的过程中,实现了领导;党把自己的活动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坚持了依法办事,从而使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统一起来。
    最后,党政关系法制化、科学化是完善党的主张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从理论上说,党有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作指导,党的主张是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党比任何别的组织都更善于作出科学的、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正确决策。但理论原则远不如实践更复杂、更具体,如果党不能更广泛地联系群众和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不能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结合起来,也可能做出错误的决策。前苏东国家的教训和我们党的历史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国情极其复杂,就更需要拓宽党联系群众的渠道,把党的主张交给人大讨论,让人民代表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这样,就能更好地体现民意,确保党的主张正确,减少决策失误。这样,党的领导的“正确”,就不是根据党的名称和纲领而在事先确定的和自封的,而是在实践中通过更紧密地联系群众,集中全体人民的智慧,领导或引导人民作出实际上的正确决策。可以认为,党的领导科学化是改善党的领导的集中体现。实行党的领导科学化就意味着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人大和党委可以有不同意见,人大对同级党委的主张可以不同意,也可以修正。这决不是否定党的领导作用,恰恰相反,这正是对党的主张的完善和党的领导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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