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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大局下如何认识并消解当前多发的公共事件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10-08-02
    在我国当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着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冲突也与日俱增,引发了诸多引人注目的公共事件。虽说这些公共事件还不可能严重危及我国的基本制度和社会稳定,但如果一直缺失有效对策,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更大的社会危机、甚至局部性的社会动荡。因此,各级政府对当前多发的公共事件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积极采取有效方法,避免矛盾冲突演变为公共事件。
    其实,那些引人注目的公共事件的发生是有其规律性进程的:社会中存在着某些矛盾冲突,民众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当做“皮球”踢来踢去,得不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解决,最终事件被闹大而引起广泛的关注,特别是得到了上级政府及其领导人的关注和重视,相关部门才郑重其事地去解决这些问题。
    当其成为屡试不爽的解决问题的成功法则时,它必然也就成为民众与政府博弈时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人们只有把偶发的或个体的小事件闹成了公共事件,上升到事关稳定的层面时,政府部门才会着手去解决它们。
    而小矛盾结合了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种,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再处置失当,往往很容易演变成大事件:一是闹出了人命,二是引发了暴力冲突,三是被新闻媒体(网络)曝光,四是爆发了群体性事件。许多公共事件通常还是上述四种情况的多重组合。如果此时政府再束手无策,产生“不稳定幻象”,在“零指标”和“一票否决”的考核压力下,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动用专政工具来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以实现一时的社会稳定,那不仅无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而且只会导致积聚矛盾、扩大问题,从而引发更大的公共事件,出现真正的不稳定。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要求下,公共事件的出现加剧了政府的治理危机,而其广泛蔓延的示范效应,在公民闹大和政府应对的复杂过程中,一些矛盾冲突还可能被“扩大再生产”,进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增加政府治理的复杂性,社会也就更加陷入到公共事件多发的恶性循环中。
    那么,矛盾冲突是如何演变为公共事件,让政府产生“不稳定幻象”的呢?其实,这是政府制度的理性化机制和官员的自利性选择的内在逻辑孕育的结果。
    1.“放任小问题成长”的治理机制。政府治理的资源和能力都是有限的,面对日益增长的权利诉求和治理任务,政府往往选择性做事。比如,做重要而紧迫的大事情,而不是面面俱到,平均用力;做产出最大的事情,而避免纠缠于个别问题,劳师糜饷;选择典型问题执法。为此,即便某些矛盾冲突进入决策者视野,但由于缺乏解决问题的条件,比如资金、时机和技术等,或是出于其它利益权衡,也可能会被搁置起来。一些不尽合理的利益诉求,更会遭到政府否决。
    2.“跑冒滴漏”的信息传导机制。在信息搜集、甄别、编码和传递过程中,每个环节都会出现“必要”的裁剪或修饰,从而影响了对矛盾冲突的准确描述,也制约了及时作出恰当的决策。一些问题在广大群众中有强烈反响,但汇报到高层决策者那里时,可能就变成鸡毛蒜皮的小问题,无法引起决策者的重视。而那些涉及到政府官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违法乱纪等情况的信息,就更加难以进入高层决策者的视野。
    3.“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官员行为机制。官员的考核、任命和升迁等核心利益受制于上级领导,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而实质是对其个人利益负责的行为逻辑,围绕上级领导的偏好来做事,做那些容易出政绩的事,做对自己有利的事。一旦面对敏感而尖锐的矛盾冲突时,往往选择不做事少做事至少不要做错事,“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
    4.“一票否决”的维稳考核机制。因为对维稳的刻意强调,已经使得维稳从手段变成了目的。如此一来却在无形中误导民众,以为他们的问题只有闹到影响稳定的时候,才会引起政府部门重视,正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各级政府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却“越维稳越不稳”,影响稳定的暴力事件、极端事件屡见不鲜。
    从民众角度看,公共事件创造了解决问题的新契机;但从社会整体来看,其所带来的问题要比所解决的问题多得多,尤其是其路径依赖所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政府治理风险和各级财政风险。这“三个风险”的后续效应有些已经显现出来,有些则是逻辑上的可能性。比如,权威数据显示,2009年维稳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令人震惊:全国内保费用达到5140亿元,已接近军费的数额,中央公共安全支出增幅达47.5%;而重庆市2009年维稳的财政预算为52.7亿元;今年1月12日,贵州安顺坡贡镇发生了一桩普通刑事案件,当地政府为了维稳花费了相当于3年财政收入的费用。在维稳“一票否决制”的压力下,地方政府的维稳已到了不计成本的地步,财政风险巨大。这些都不能不引起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1.直接的办法是提高“闹”的成本和代价。比如,一些地方加大了“截访”力度,扩大对“非法”或“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界定,加强对舆论媒体负面报道尤其是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新闻管制等,这些是“堵”办法,它可以使人们不敢随意大闹,但也会掩盖社会问题,加剧矛盾冲突,增加社会稳定的隐患,从解决问题出发,不宜提倡,必须慎用。
    2.依法解决权利贫困。一些地方政府在应对公共事件中出现了两个偏差:方向上单纯追求表面上稳定,方法上启用全部既有资源。而这都和法治语境下的正义秩序、宪法法律、权利救济相违背。“无救济则无权利”,维权才能维稳,应依法完善权利救济渠道,尤其是广大农民、农民工及城市弱势群体的权利维护。这是“疏”的办法,是治理的明智之举和正确选择。
    3.用钱去“堵”不如花钱去“疏”。广州市财政报告显示,该市2007年维稳费为44亿元,比当年用于社会保障就业资金35.2亿元还多。在城镇社保还没有全面普及、农村社保还没有全面推广,社保资金还有巨额欠账的情况下,应从天价维稳费中抽一部分出来直接投入到民生工程中去,给老百姓看得见的实惠。特别是要大力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控制贫富差距,建立一个和谐共存的社会。
    4.改进政府官员的激励机制。一是要规范行政行为,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个人的职责权限,推进政府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二是要强化权力监督,完善行政问责制,提高行政问责的力度和强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三是要明确权力服务向度,建立各种形式的公民评议制度,让公民在政府官员的考核、选拔和任用过程中享有实质性的话语权。
    5.优化政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要想将矛盾冲突解决在萌芽阶段,关键是要使政府官员对民意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回应性和责任感,增进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将矛盾冲突化解在基层。政府领导人也应该祛除清官意识,摈弃人治思维,尊重规则和程序,而不是动辄通过“高度重视”和“做出批示”来解决问题。
    6.探索多元化的矛盾冲突解决机制。积极发挥工会、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在利益聚合、社会协商和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潜能,防止一些矛盾冲突动辄升级到公共事件。
    7.重建公正理性的社会公共精神。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条件是,“公民须乐于以妥协办法解决他们的分歧”。但是,中国社会比较缺乏妥协、宽容和协商的传统。一些公共事件很大程度上就是零和博弈思维和缺乏妥协精神的产物。因此,要倡导“自己活也让别人活”的生存哲学,重建公正理性的公共精神,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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