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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削减死刑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10-09-07
    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在1997年颁布新刑法以来首次出现了削减死刑的立法例,而且此次削减死刑的幅度还不小,一次就准备取消13个死刑罪名,此举自然引起国内外关注,被认为是中国进一步走向严格限制死刑的标志性步骤。
    我国这次为什么要在限制死刑方面迈出这样一个较大的步伐呢?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国际背景。首先是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现在国际上从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而且越来越多的死刑保留国将死刑限定在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暴力犯罪,即使对这类犯罪的死刑适用也越来越少,甚至暂停适用,使死刑在这些国家仅成为一种带有象征性的刑罚。像我们的邻国韩国已经连续 10年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另一个邻国俄罗斯从今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由宪法法院裁定不再执行死刑。在这些废除死刑和很少适用死刑的国家里,没有证据显示社会治安变得更加严峻,也没有证据显示死刑的废除与犯罪率的升降有什么必然联系。其次是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我国 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要求严格限制死刑,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解释,“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应是指与剥夺他人生命相联系的暴力犯罪,而不应包括非暴力犯罪。
    二是国内的经济发展和经济领域管理经验的丰富。经济发展必然带来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当一个社会物质不再贫乏时,自然就会认同生命无价、再多的金钱也不能和生命相比。另一方面,较之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在经济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种经济、行政监管措施,而这是预防经济犯罪的关键,远比带有“马后炮”性质的刑罚要管用。事实上,这次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大多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因旧的一套管理制度失效、新的一套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致使经济犯罪猖獗而刑法被迫作出严厉反应,因而陆续增设这些罪的死刑。现在,这些领域的犯罪得到了较好遏制,相应的民愤也就降下来,而这又为减少死刑创造了条件。据立法机关事先所做的调查,这 13个罪近年来已经很少适用死刑,相当一部分是“留而不用”。因此,从这些罪名入手来减少死刑,既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也不会遭遇民意的抵触。
    三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证经验为进一步减少死刑提供了支持。1997年我国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只保留对盗窃国家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两种特殊盗窃的死刑,当时社会上曾有一种担心,担心普通盗窃罪这种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犯罪会增多,但1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普通盗窃罪的发案率并没有上升,这说明犯罪与死刑并不是想象中的那种简单联系,影响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2007年1月1日,在中央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从各省收回,这一重大司法改革举措使实践中死刑案件的判处和执行更加慎重,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得到大幅度地下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数量历史性地超过了死刑立即执行。死刑执行数量大幅度减少,却非但没有带来犯罪率的上升,反而在某些领域由于改善了社会管理,使犯罪率还有所下降。这有力地说明了通过善治,完全可以减少死刑,而不使社会稳定受到威胁。
    四是通过调整刑罚结构,消除民众的担忧。社会上有一种担忧,担心某些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如果不判处死刑,就会钻法律的空子,很快放出来,威胁到社会的安全。针对这种担忧,为配合减少死刑,此次立法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有关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如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规定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同时还规定,对于这些不得再减刑者,为了鼓励其接受教育改造,在实际执行一定刑期后,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那些确有悔改、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人,可对其作出进行有效监管的假释决定。
    五是公众的观念得到正确引导。我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近年来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又大力提倡以人为本,这些对营造一种宽容、人道的社会心理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加上新闻媒体对一些冤假错案的深入报道,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和支持国家慎用死刑、为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六是在选择削减死刑的罪名时,充分注意到公众的关切。尽管这次一下取消13个死刑罪名,但我国刑法中仍然保留有55个死刑罪名,毋庸讳言,死刑罪名还有继续压缩的空间。但立法机关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步骤,如对贪污、受贿等贪腐犯罪,考虑到群众对这类犯罪反应强烈,事关执政党的执政根基,因而尽管其也属于非暴力犯罪,但并没有贸然取消这些罪的死刑。对于这类贪腐犯罪,要最终达到废除死刑的目标,必须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成效,如通过颁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新闻法》等,使公权力受到有力监督和制约,进而把贪腐犯罪的严重程度降下来。当某一类犯罪不是那么大范围地发生时,民意对这类犯罪的愤怒就会降低,那时再取消这类犯罪就不会遇到民意的强烈反弹。
    从司法上慎用死刑到立法上削减死刑,这是一个质的飞跃。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们的立法终于在死刑上克服了以往单纯做加法的做法,而首次出现了减法。应当看到,立法上哪怕是取消一个罪的死刑也是一件大事,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次首次削减死刑能达到这样一个规模,总的来讲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了。只要我们继续实行好的社会政策,不断改进社会治理,在各方面创造减少死刑的条件,我们就一定能在下一步的刑法改革中扩大减少死刑的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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