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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探索

以法治精神规范学术打假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0-10-13

  我们当然需要学术打假,但怎么做才有效、公正、公平,能让当事各方口服心服,更让社会公众明了真相、明辨是非,进而从中获得教益?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学术打假就难免沦为唾沫战,对端正学术风气、“惩恶扬善”并无意义

  “方舟子遇袭案”的指使人肖传国,前天以寻衅滋事罪获刑。此事似乎已告一段落,但因它而凸显的一些问题,仍需认真思考。肖传国与“打假斗士”方舟子长达10年的“恩怨”,源于肖传国首创的一种手术,他本人引以为傲、竭力宣扬,而方舟子认定为“假”,大力抨击。双方的“真假之辩”闹得沸沸扬扬,却始终不见“学术裁判”出场,至今没个结论。我们当然需要学术打假,但怎么做才有效、公正、公平,能让当事各方口服心服,更让社会公众明了真相、明辨是非,进而从中获得教益?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学术打假就难免沦为唾沫战,对端正学术风气、“惩恶扬善”并无意义。

  个人学术打假,不能既当检举者,又当调查者和“法官”

  2006年,120位科学家写信给国家制定科学政策的官员,对学术打假提出建议,其实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成立独立的专家委员会来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笔者以为,此议有利于规范学术打假。

  学术打假,需要有科学设计的制度和严谨的程序,保证公平、公正、中立、客观。唯有用体现法治精神、仿效司法实践的制度和程序进行打假,其结论才能获得社会各方认可。

  以此而言,个人从事学术打假有很大的局限性。我们看到,近年来国内的个人学术打假,很多时候是一个人既当检举者,又当调查者,而且还是最终的“法官”。这显然与法治精神和公平、公正原则不符。有人说,个人学术打假类似于“私刑”,难以被认同。

  学术打假的一大特点是专业性。美国洛克菲勒大学前校长巴尔的摩被人举报造假,他在国会听证会上表述了这样的观点:“国会不是判定科学真伪的场所。”此说得到了广泛赞成和接受。同理,法庭也不是判定科学真伪的合适场所。因此,肖传国与方舟子交恶之后曾有数次诉讼,多数法院对他们的学术真伪争端不予判定。这方面有一个著名的实例:艾滋病病毒发现者之一吕克·蒙塔格尼尔于1984年向法国的法庭指控当时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任职的罗伯特·盖洛剽窃他发现HIV的成果。法庭没有作出公允判决,而学术共同体经过10多年调查,最终认定盖洛没有剽窃,他与蒙塔格尼尔是单独分别同时发现HIV的。

  不过,尽管一般法庭不适宜做“学术裁判”,但学术的真伪评判需要法治精神。

  由学术共同体来评判和裁定是否学术造假,是国际通行做法

  由学术共同体来评判和裁定是否学术造假,是国际通行做法。术业有专攻,学术打假要求参与者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而组织学术打假的团队,也可谓一门专门的学问,比如,让利益相关者回避就是起码的一条原则。就专业性来说,个人也不适宜学术打假,因为一个人即使是某一专业的行家,也不可能是全能专家,对其他领域的学术真伪非要自己说了算,难以服众。

  现在,发达国家的学术共同体已经探索了一整套符合法治精神的学术打假的原则和做法,值得借鉴。

  在美国,学术打假以五大原则保证“公正”:(1)保护举报人;(2)保护被控人;(3)客观和专业;(4)及时;(5)保密。具体实施则有6项程序:举报、评估、查询、调查、裁决和上诉。其做法是:当研究人员被指控学术行为不端时,启动处理程序;由被举报者所在机构作初步评估,判定是否确有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如果初步评估认定有嫌疑,则被举报者所在的研究机构要负责做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如果证据充分,由科研诚信办公室授权,成立调查委员会展开全面调查,调查后提交书面报告,指出有无问题和处理意见;此后,由指定的政府部门官员作出接受或拒绝调查意见的决定;最后,科研诚信办公室负责实施惩罚,或与当事人协商达成放弃抗辩的协议。在调查过程中和最后定案之后,被指控者都有上诉机会。

  从中可见,由学术共同体和政府联手的打假,是本着法治精神进行的,举报者、调查人和“法官”严格分开,构成权力制衡,同时兼顾了专业性。但即使如此,学术打假也难免发生误打,因为随着科学发展,一时被认定为假的理论或研究成果,日后却被证明为真,反之亦然。比如,美国洛克菲勒大学前校长巴尔的摩(因发现肿瘤病毒与细胞遗传物质的相互作用于1975年获诺贝尔生理或医学奖)与人合作于1986年4月在《细胞》杂志上发表的一篇论文,被举报为造假,但经过10多年反复调查,最终认定没有造假。

  正因为这样,学术打假尤其要求严谨。个人学术打假,扮演的角色应该只是举报者。遗憾的是,尽管2006年我国教育部成立了专门负责学术打假的学风建设委员会,大多数高校也相继制定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处理体系,但国内学术共同体和政府部门的联合打假似乎还做得很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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