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校车信息采集的对象是所有为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服务的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学校及幼儿园自备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校车。变化的信息应及时更新。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督办机制,做到县不漏校(园),校(园)不漏车,车不漏人。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系统中为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设立专门的用户账号,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实现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