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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施行
来源: 《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2012-01-10       字体大小:
  本报北京1月9日讯(记者 唐景莉)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教育部日前发布了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在今天的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说,制定《规定》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规定》共6章30条,对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明确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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