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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缺陷以及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08

    一、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缺陷简析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完备,体系不够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相关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
    就我国法律制度而言,《刑法》中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打击腐败,使那些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的腐败分子得以严惩。但在实际操作中,此款法律条文往往被腐败分子得以利用,而有些司法机关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压力,也可借这一条款的便利掩盖腐败分子的罪行。因为此款罪名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跟受贿罪与贪污罪的最高量刑——死刑无法相比,因而,腐败分子可以不主动交代诸如受贿、贪污之类的罪名,以免受到更重的处罚。这样,腐败分子得以从轻处罚,这就造成法律对腐败行为的打击不力,
甚至纵容了腐败。
    2. 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过宽、过轻
    贿赂是双方行为,行贿者和受贿者都从贿赂行为中获得了非法收入,行贿者不是自愿就是主动参与腐败行为。中国典型腐败案例表明,行贿者经济收益较高,即所谓的“送去一只鸡,换回一头牛”。受贿和行贿,这两种犯罪具有孪生关系。行贿罪的量刑应与受贿罪等同,这样对行贿者才有震慑力,使其在行贿时想到法律的严惩而不敢行贿。但在我国,现实操作中对贪污受贿的惩处条款相对严密些,而对行贿者的惩处反而宽松,并且每年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中,行贿案件为数不多,这对于遏制腐败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3. 我国现有的反腐败机构独立性不强,监督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有反腐败机构可以说是由党、政和司法协力组成的结构,包括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内设的各级反贪局是我国主要的反腐败机构,但是反贪污局是由检察机关内设的经济检察厅演变而来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 纪委 ) 是中国共产党内负责党纪的委员会。监察部由国务院设立。隶属于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总局,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务院内的监察部并列为我国当前的三大反贪污贿赂职能部门。而正是由于三大部门的隶属不同导致了三部门之间存在着国家政策和法律适用的
冲突境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机构职能的发挥。
    4. 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多的限定在党内制度上,而真正属于法律范畴内的反腐败法律法规相对而言比较薄弱,如果党内制度不能及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将无法增强这些制度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因此,努力使党内制度与国家法律相衔接,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内制度转换为国家法律法规,增强约束力和强制力,将是反腐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也是反腐败法律体
系建设和完善的关键和重点。
    二、构建现代惩贪倡廉法律体系
    1. 加强监督,注重预防
    首先,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反腐机构,由国家财政预算专门支持,人民代表大会控权,提供反腐机构所需的经费及专业人员培养。从而使反腐机构从经济上和控制力上摆脱党和政府政策的不必要影响,进而使其可以放心行使国家赋予的监督权。
    其次,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功能,鼓励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从形式上看,我国反腐的监督主体相当全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群众和各类媒体。但是,从监督的效果来看,这些主体的监督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在实际操作中,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未落实到位,因此,未达到监督效果,应加强监督手段的实际操作性和权威性,完善事前监督措施,使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2. 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效打击官吏腐败犯罪的必要条件。只有完善的立法配合严密的预防机制,才能使想贪污腐败的官吏打消腐败的念头,从而从源头上反腐。
    一方面,我们应当不断完善反腐法律制度规章。比如,我国《刑法》中对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过宽、过轻。贿赂是双方行为,行贿者和受贿者都从贿赂行为中获得了非法收入,因此行贿罪的量刑应与受贿罪等同,这样对行贿者才有震慑力,使其在行贿时想到法律的严惩而不敢行贿。但在我国,现实操作中对贪污受贿的惩处条款相对严密些,而对行贿者的惩处反而宽松,并且每年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中,行贿案件为数不多,这对于遏制腐败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鉴于此,应考虑对我国《刑法》中关于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上加大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对贪官的惩治力度虽然够大,但还需要在一定方面加以完善。比如,同样对于贪污受贿,虽然是相同的数额、情节、后果,但由于犯罪者、不同的地区及审判人员的不同,量刑就会不一样。产生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当代中国法治环境中权大于法的现象的存在及权、利的非法交结,导致监督无力,处罚不公。我国针对官吏腐败,应当做到法不阿贵,严格执法,维护法的公平。
    3. 重视教育,提高素质
    建设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靠法律来预防官员贪污腐败固然重要,但仅仅依靠法律并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在监督与处罚的同时加强德教,从思想上提高官员的廉政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官员贪污腐败。
    反腐倡廉,这是中国一直以来的一项严峻的社会任务。纵观中国法制史,贪污腐败履治不止,我们不难看出,这不仅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更是中国历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弊端所致。虽然我国现在已是民主社会,但是受古代中央集权的影响,现实中基层权力执行者以领导者的意志为是已经成为习惯。这就使得行贿变得容易,使腐败无法除根。由于主题所限,本文对此无法展开论述,但腐败的根治须经由民主政治之确立才能达成,这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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