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治教育及其制度,是针对传统的“反腐倡廉教育”或“防贪教育”而言的一种规范性名称。香港地区能一直名列世界比较廉洁的地区之一的原因,不仅是有成功的防贪与反贪经验,更因为香港政府深刻认识到要成功打击贪污问题,不仅要致力于侦察和惩罚犯罪者,更要针对贪污的社会成因及行政根源进行适应性的廉政法治教育。
如果说香港廉政公署(即ICAC)是香港廉政法治教育制度的设计者,那其下辖的社会关系处就是这项制度的主要实施者和维护与发扬光大者。深入探讨ICAC向社会进行廉政法制教育的基本内涵,对于我们在反腐倡廉中借鉴和学习香港经验,切实推进我国反腐倡廉教育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廉政法治教育需要有高度发达的法文明与法文化为背景和基础。
廉政法治教育的成功离不开高度发达的法文明与法文化,很难想象在法制不健全、人治胜于法治的社会中的反腐倡廉教育会有好的效果。香港地区的法制一直很健全,法治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依法行事早就成为每一个社会公众和单位的基本准则。现在肃贪倡廉方面,自1974年ICAC成立以来,《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三部条例作为法定依据明确赋予了它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腐。在作者采访ICAC流动展览车的廉政之友和参观的社会公众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们可能不清楚具体的法律条文,但是我们只要知道举报电话就好了,因为剩下的事情ICAC可以去做,我们相信它,法已经作为一种文化、形成一种文明标准内在于我们心中。这充分显示了香港法制的健全和法治的规范。
因为人们心中有法、相信法,所以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工作。ICAC历年的统计显示(见图1):与私人机构有关的举报数字比例逐年增高,以1988年为界限,之前举报的与政府部门有关的数字远远高于与私人机构有关的数字,之后则相反。说明贪污腐败的重点在转移,这种转移在社会公众举报的统计中清楚地显现了出来,总体举报数字在2000年后逐年下降,说明了ICAC工作的成绩。根据ICAC历年的年报显示:每年社会实名举报的比例不断增高,廉署成立初期,收到的举报中,只有大概30%的投诉人愿意提供个人资料,1997年香港回归时的实名贪污举报比例是68%,但近年具名举报的比例已上升至超过70%,2007年、2008年更是达到了73%、74%的高水平,两年定罪率则达到了85%和87%,这说明贪污依然是高风险的犯罪,同时也充分肯定了社会实名举报的效果。而30多年来,平均每年近3 000宗贪污举报中,没有一名举报者因资料外泄遭骚扰或报复。这与其说是ICAC保密工作周全的结果,不如说是香港高度发达的法文化和法文明影响下的社会公众对ICAC最成功的良性互动:因为ICAC高效严格的执法取得了社会公众的信任,而社会公众则自觉用具名举报的实际行动表达了反贪从我做起的决心和对ICAC反贪能力的巨大信心。
从这里我们发现一个问题,ICAC做的好,社会公众敢于实名举报,这一切的自觉,是与香港拥有完备的法制与监督制度,以及ICAC能将这种制度通过各种教育模式让公众所知并信任而积极行动分不开的。
ICAC教育并鼓励香港市民积极实名举报贪腐现象。根据香港的《廉政公署条例》,ICAC必须接受任何形式的贪污投诉。ICAC的独立地位、历史的反贪政绩和对举报人严格的保密和保护措施是香港市民敢于具名举报的根本原因,所以出现了逐年高涨的具名举报的比例。这就说明,法律制度是基础,但是真正做到法治才是ICAC廉政法治教育成功的根本。
第二,教育以全民廉洁为基本内容和目标。
所谓的全民是指,廉政法治教育的对象是社会每一个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ICAC的教育对象囊括了香港每一个市民、所有的公私营机构及单位以及每一个到港定居的港外人士。在ICAC看来,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贪腐行为的发生,仅靠针对政府公务人员进行廉政法治教育是不够的,因为行贿的主体很多来自于私营机构或普通市民,只有面向社会每一个存在的个体或单位进行廉政法治教育,营造一个廉洁的社会环境,贪腐行为才能从根源上尽可能减少甚至杜绝,这也是香港连续多年保持世界廉洁之都的秘诀。
ICAC在向广大公众发放的一个宣传册上有一个很生动的描述:廉政公署的“三管齐下”反贪策略中,执行处负责拘捕贪污坏分子,正如牙医把蛀牙拔掉;防止贪污处负责杜绝贪污的漏洞,正如牙医为我们定期检查牙齿,避免蛀牙;社区关系处宣扬廉洁,正如牙医教导我们保护牙齿。
要想不被拔掉更多的蛀牙,需要我们时时全面清洁我们的口腔,为我们的牙齿创造一个健康环境,让蛀虫无处存身,如果我们只是关注已经被蛀的牙齿,那么其他牙齿早晚也会坏掉。ICAC通过这种生动形象的说明,向社会公众传达了全民反贪的重要性,让每一个公众明了,反贪不仅是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其实是在保护自己的安全,如果每一个人都怀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态,光靠ICAC是无法保证廉政目标实现的,早晚还要回到1974年以前的黑暗状态,而每一个亲身经历过那一段贪腐成风时期的人来说,这种回归将是不可想象的,再加上ICAC有严格的证人保护制度和明确的法律保障,所以造就了现今每年超过70%的社会公众实名举报身边的贪腐事件,为ICAC顺利开展调查工作,保证香港的廉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第三,教育以符合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为基本原则。
廉政法治教育,是在法治背景下依法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开展,对象是以人或以人为基本要素组成的单位或组织或机构,所以,遵循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进行廉政法治教育,就成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
香港ICAC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并且坚定地相信:社会公众的支持是反贪成功的关键和秘诀,而获得社会公众支持的法宝就是让社会公众能通过这种教育感受到或发现教育背后的东西,即通过接受这种教育来配合ICAC的反贪工作,可以在为社会带来良好环境的同时能切实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社会交往,利益动态均衡,实现教育目的,这3个递进式名词可以概括ICAC廉政法治教育的重点。在1974年ICAC成立以前的香港,根本不存在廉政法治教育,因为实施教育的政府机构本身就是贪污的大染坊,就是向社会公众施教,因为于公众根本利益毫无意义可言也不会有好的效果,而贪污盛行的政府机构人员也不可能认真去执行教育的方针,也不会关心教育的实际效果。
ICAC从民情激愤的总警司葛柏贪腐案表现的坚决性和案件办理的圆满性,才使得香港民众树立了对ICAC的信心和配合打击贪污的决心。随着执行处认真的严格调查、防止贪污处的尽职免费的防贪策略服务以及社会关系处的不懈努力宣传和工作,为公营机构、私营机构、社会公众免费提供防贪服务的同时、积极提供反贪支持,以实际的行动让社会公众及单位组织认识并体会到由此带来的社会环境改变和良好氛围的形成。从ICAC成立前后的不同环境和治理效果比较,这种旨在保护大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营造社会良好氛围的廉政法治教育,由于在教育宣传前的实际调查等工作方面真正维护了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加上ICAC成立30多年来持之以恒的努力,为教育宣传做了很好的铺垫,也推动了廉政法治教育实效性成果的进展。
第四,教育以良好习惯和道德诚信文化为内在支撑与发展导向。
廉政法治教育是为全民廉洁的宗旨服务的。要很好地利用廉政法治教育来促进全民廉洁宗旨的实现,良好习惯和道德诚信文化的概念不能忽视。廉政法治教育涉及的良好习惯包含两方面:一是对儿童及青少年,是习惯的培养;二是对成年人,是移风易俗,去除坏习惯、培养好习惯。教育与接受教育都是一种习惯,习惯是一种思维或行为的定式。好习惯可以产出高效率,习惯是人最主要和稳定的素质的体现。任何一种能力都是养成好的习惯的结果。而孩子越小,习惯越容易养成,而且不觉得痛苦,等大了以后反而难了。因为习惯是潜意识的自动功能,是行为的载体,一经形成就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习惯在一切不变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当新生事物出现时,习惯就成了绊脚石。这也是ICAC“主张全民廉洁教育、儿童教育是重点、通过移风易俗培育肃贪倡廉好习惯”的原因所在。
成年人已经有了自己很强的个人习惯,廉政法治教育所体现的意识和行为规范很多与他们的习惯是冲突的矛盾的,这时的教育体现的是利益的冲突,所以因为法律是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不接受,一般人表面接受廉政法治教育,但是实际上还是利用原有的习惯思维来尽可能规避法律而保证自身利益,这样的普通法治教育有形式而内容空洞无力,没有效率。要达到教育效果,必须坚决对他们进行法治意识培养,相应的贪腐问题调查和审判等依法、公开、透明,让他们看到贪腐的后果,并且没有任何侥幸的空间,教育的目的就是“洗脑”、就是“移风易俗”,在法治的背景下培育全体大众的新的良好习惯。ICAC上个世纪70年代葛柏案件的成功就是移风易俗的典型,改变了香港几十年的贪腐坏习惯,培养了市民积极举报、监督的好习惯,培养了公营机构和政府官员依法从事的好习惯,也培养了私营机构公平竞争的好习惯以及社会公众阳光选举的好习惯。
从一个侧面来讲,良好习惯是塑造道德诚信文化的一个基础,而道德诚信文化是内在支撑廉政法治教育并使之成功的根本内因。这种诚信文化引导人们积极参与到ICAC举办的各类廉政法治教育活动中并接受其中蕴涵的法治理念,最终推动反腐运动的顺利进行和社会整体廉洁环境的形成。
第五,公开透明的阳光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法治具有很强的公开透明性,而廉政法治教育的前提是依法公开治贪保廉,包括一切程序与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除非前期有法律规定特别需要保密的事项。在这种基础之上的廉政法治教育才可能实现真正阳光化,起到提高社会整体廉洁意识、预防腐败的目的。
ICAC依据香港三部法例,面向全香港社会公众,一直以执法、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公开正面形象巩固反腐倡廉的效果。ICAC坚信“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不管是执法也好、预防也好、教育也好,只要是公开的、透明的、阳光的,能在社会治理中长久持续存在和被认可,那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程序不公开、执法不透明,再好的法律和措施都没用,这不是法治,还是典型的人治,不能以理、以法服众,与之相配套的廉政法治教育也就只能成为一个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失败工程,反腐的结果可能是越反越腐,因为潜在的反腐规则可能产生新的腐败点去推动新的腐败。
ICAC通过定期组织市民参观廉署、大量的媒体追踪报道、面对面的廉政执法电视剧宣传,让市民看到的是内外一致、公开透明、依法行事的ICAC,达到的效果是公众越来越信任ICAC,并支持其工作,积极通过实名举报来身体力行确保每个人身边环境的廉洁,ICAC的工作也更好开展,这种良性循环带来的就是香港每年获得世界公认的“廉洁之都”的美誉。
第六,教育应具有明确的导向性与良好执行力。
廉政法治教育本身应该是明确导向性和良好执行力的完美结合。明确的导向性是指这种教育应该为社会公众了解国家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主管机关、宣传机构、举报方式、保障措施、执法程序、惩罚力度与效果等方面提供明确的指引,有义务通过各种模式和途径将这些内容有效传达给社会公众,从而能使他们提高廉洁意识和法治素质,自发而积极地配合国家政府的反腐执法,并为反腐执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氛围。
要做到这一点,良好的执行力是教育者自身应具有的基本素质。良好的执行力在廉政法治教育中指的是教育者自身首先要有很强的服务意识和积极的工作态度,其次要有使被教育者自愿接受的教育内容的编排能力。
教育者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态度是廉政法治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和根本,因为制度可以制定的很好,但是制度是死的,需要人来贯彻执行,所以“以人为本”是根本。
据笔者了解,社会关系处确保员工积极而尽力地为香港市民与单位施教的措施与动力也来自监督。社会关系处最开始进行廉政法治教育的过程中,由于很多政府机构和私营机构不认可他们的工作,他们每一个职员都逐家挨户去拜访、说明,社会公众从最开始的排斥到后来的慢慢接受再到现在的积极配合,离不开每一个社会关系处职员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策划方案。
至于ICAC职员能够如此敬业开展工作的原因,除了其自身素质之外,外在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完善严密的监督也是重要的。在社会关系处之上,有几个监督咨询委员会要求他们定期汇报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的方案,到了期限后,委员会从社会效果和工作结果等方面全面检查,这对于施教人员的监督是全面和有效的,化作了他们工作上的动力。
① 数据来源:ICAC官方网站“资料数据”部分。
② 资料来源:据ICAC执行处处长黄世照在ICAC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开幕礼暨研讨会上的专题演辞“香港反贪之道”整理。
[作者简介] 宋世勇(1975-),男,山东潍坊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肖周录(1955-),男,陕西岐山人,法学博士,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