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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党建

新时期必须自觉践行群众路线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10-06-30
    21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步入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社会向城乡一体化社会转型,由长期闭关自守,向货物、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运用WTO规则与机制过渡衔接的历史阶段。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肩负着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社会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努力实观“三步骤”的宏伟战略目标。推进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到2050年,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所基,是中国共产党及其公职人员之所责。这给我们宏扬“延安精神”,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观和群众路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准确判断当前党群关系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改善,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行政审批、国有企业、财政金融体制、人事体制、司法体制、公共投资管理体制等改革深入推进。这正是党高举旗帜,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带领亿万群众所开创的。因此,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整体情况是好的。但是,影响和制约党群关系、群众路线贯彻的深层次矛盾日渐突出。以农村发展为例,农民与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超过1:3;农村教育、医疗、体育、文化及公益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保障体系十分脆弱,保障水平十分低下;国家对农民在土地资本产权方面过度剥夺的政策尚未根本改变。据统计,2004年以来,国家每年减免农业税约300亿元,给予各种农业补贴699亿元,农民在这方面得到了实惠。另一方面,国家为加速发展每年低价强制征收农民土地资本产权达 1041.67万亩(1996年至 2007年全国耕地由19.51亿亩减少到18.26亿亩);按每亩10万元计算,约每年低价调用农民土地资本产权高达10410亿元。在万亿土地资本产权初次分配中,5000亿元进入了各级公共财政,4000亿元一部分以零地价出让,低价划拨、园区开发、不同性质的开发商、垄断行业,市场竞争性的公共事业单位,医院、大学及机关部门分享,从而形成了一些政府靠土地财富过小康日子,交通、电信、公益部门产权收益分配居高,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成为暴发户。这既加重了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失衡,又导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裂痕拉大;城乡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增多,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之源。农民由于在土地资本产权上的缺位,其改善地力,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积极性受挫,农村推动集约化经营,农业工业化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因此,应增强忧患意识,高举旗帜,坚定道路,充分认识坚持党的群众观,深入贯彻群众路线的极端重要性;从推进“五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人民尤其是广大农民谋福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坚持党的群众观,扎实贯彻群众路线的必要性;从消除城乡差距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化解社会矛盾冲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自觉践行群众观和群众路线的急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提高贯彻群众路线的水平。
    深刻分析影响和制约贯彻群众路线的深层次根源    
    以农村发展、农业工业化推进、农民富裕奔小康为例,影响和制约坚持群众观,贯彻群众路线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一是思想解放方面,长期囿于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姓“公”,农民土地(以户或个人)持有即姓“私”,跳不出农地公有产权传统模式的束缚。须知,推进农业工业化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结构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而且是一个技术和制度不断更新的过程。二是在产权制度安排方面。加速农业工业化,保证农民各项权利尤其是经济权利实现,迫切需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五化”建设的农民企业家,其最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安排,就是赋予农民土地持有权及其主体地位。三是在财政金融价格机制方面,以土地征收与工业反哺农业,垄断行业反哺农业,大中城市反哺农村及小城镇,东部地区反哺中西部地区的机制未有效建立,国家宏观调控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给城乡的政策缺失。四是在经济政治权利保障方面,农民对相关经济财税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的渠道不畅,机制失灵。五是在机制创新方面,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老办法不灵了,新办法又不多,往往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的盲区,导致许多小矛盾积累成大问题,甚至引发突发事件。
    增强贯彻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政策观”与“法律观”。在“三农”问题上,我们必须把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特征,把实现农业工业化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任务,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健康持续发展作为解决实现中等发达国家目标矛盾的主要方面,把促进农民的发展作为以人为本的重中之重的课题,把消除城乡差距作为统筹兼顾城乡发展的难点来对待,切实更新发展观念,理清发展思路,调整发展政策,完善保护和促进发展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安排方面,用“农民土地持有产权”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此作为农地公有产权新的实现形式;国家通过修订法律,明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各自的产权主体地位,解决农民对土地产权主体缺位,对土地资本产权等经济权利不落实的突出问题。在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结构体系方面,明晰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国家之间产权权益保护与调整关系,明晰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内部结构及权能运行关系,依法保护农民独立自主地行使产权权利。在农地用益物权制度安排方面,要在集体土地保有权、农民土地持有权之上创设土地改良、种植、养殖、特许采矿、宅基地以及空间权等权利,形成以农民土地持有权为核心的利用权能体系,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土地财富有序、协调与持续增长。在土地征收方面,传统“公益目标模式”为“产权平等保护与公益目标相结合”模式,重新划定“公益划拨用地”的范围,建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除军事、科研、妇幼等用地外)的土地征购长期冻结(50—100年)、短期冻结(5—49年)、紧急冻结制度(1—4年)。在保障方面,改革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教育、科技、养老保险和其他农民保障制度,把对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投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村(组)、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农民政策补贴的力度等等。
    树立相信和依靠群众的“群众观”和“决策观”。一切为了人民的政策取向和立法及执法的取向,要求我们必须树立相信和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观和决策观,自觉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决定与部署,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障、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的机制,拓宽渠道,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从事农业工业化建设的各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要取消国家统一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交易的政策及其制度安排,由农地产权主体直接参与土地产权竞拍交易,国家只通过税收、监管调节办法,以确保土地产权收益还利于农村、农业、农民,调整国家过度剥夺农民土地产权等财富的传统政策,以从源头治理土地产权市场交易混乱,腐败滋生,农民土地资本产权流失等深层次问题。逐步从政策、市场制度、产权交易制度等层面,调整和健全消除城乡差距,提高农民的国民待遇,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资格,全面充分的享有经济权利与民事权利的政策和法律,增强其市场主体意识与公民主体意识。要大力支持和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土地持有产权为纽带的农业现代经营模式与现代农业企业制度,探索股份联合、技术联合、资本联合、能工巧匠的智力优势联合、产权资源组合,积极推行股份合作经营、专业联合经营、技术与资金合作经营、现代股份经营以及现代企业集团经营等模式,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社会生产率和现代化水平。
    树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扩大市、县、乡(镇)直接民主选举代表人民管理社会事务、组织经济、服务民众的公务人员队伍,确保公民直接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权力;畅通渠道,健全机制,确保公民对经济社会事务及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确保群众监督权全面充分行使。各级机关都应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办事制度;把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及社会监督结合起来,使公共权利的赋予、行使及其效果受到严格、有效的监督。以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农业工业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作者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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