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机关干部网络学院

教育部直属机关干部网络学院

法律法规

司法为民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10-07-19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制定和构建“新唯物主义”最重要的著作,是马克思主义成熟的主要标志。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批判以费尔巴哈、鲍威尔和施蒂纳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哲学,系统地论证和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重读《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第一章(节选)(以下简称《形态》),通过梳理主要内容、理清主要原理,联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以及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我对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有了进一步的感悟。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司法为民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确立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人本法律观在我国司法领域最本质的体现。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增强司法为民的理论认同和实践认同。
    进一步增强司法为民的理论认同    
   《形态》体现的“以人为本”和社会主义“人本法律观”等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人民法院确立司法为民的指导方针奠定了理论和思想基础。
    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反映。“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命题。《形态》体现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决定力量,决定历史的是“行动着的群众”。《形态》关于发展的目的是满足人的需要,发展的力量是人民群众,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发展等“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及人是法律的本源、主体和目的,人的尊严和价值始终是法律活动的中心的论断都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这一命题奠定了理论和思想基础。
    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是我国国体政体的本质体现。司法权的性质是由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司法权同我国所有的其他权力一样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之上,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民满意与否是检验司法工作成败的最终标准,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因此,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有的本质属性。
    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重要指导方式。因此,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权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的必然要求。
    进一步增强司法为民的实践认同    
    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和基本价值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必须重在实践、贵在落实。结合人民法院司法实践,要特别在下述几方面下功夫。
    坚持公正司法,以保障民利。司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硬道理。人民群众把司法审判看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人民法官要深深体会法槌落下的责任,“一槌千钧”,应当体现的是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的信任,是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法律权威。要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归,严格公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要认真研究和建立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推进司法民主,杜绝和减少人为因素或制度缺失造成的司法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
    坚持高效司法,以减轻民负。效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和应有之义。为此,法律对办理各类案件都规定了严格的期限。人民群众既期待公正,也期待高效。效率涉及经济发展、群众利益、社会情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要探索建立审判绩效管理机制和案件质量与效率的监督评查机制,通过约束与激励并重,不断提高工作绩效;要继续完善速裁程序和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抓紧审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民生案件,提高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要提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效率。
    坚持文明司法,以减少民怨。文明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为民的重要特征。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对一个人、一个职业的评价,既注重内在品质,也注重外在表现。人民法官要严格遵守各种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持法院、法官的尊严和形象。要在言行上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做到既严肃,又亲和,实现公正司法与文明司法的统一。
    坚持廉洁司法,以赢得民心。人民群众最关注的就是法官是否廉洁。司法廉洁是维护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人民司法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其根本不仅仅在于实现公正与高效,还在于保持司法廉洁。司法不廉是损害司法公正与权威的“致命伤”,与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水火不容。人民法院要立足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严肃查处法官与代理人、辩护人之间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行为,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立案、枉法裁判、违法执行等行为,建立和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有效监督制约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教育部直属机关干部网络学院
主办单位:教育部人事司 协办单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技术支持:北京国人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0028400号
邮箱:jgwy@naea.edu.cn 电话:69248888-3128